原標題:福達合金:關于本次重組相關主體不存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7 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三條不得參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的說明
福達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關于本次重組相關主體不存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7號—上市公司
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三條
不得參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的說明
福達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
將截至評
估基準日全部資產及負債作為置出資產
(以下簡稱“擬置出資產”)
,
與杭州錦江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江集團”)截至評估基準日所持開曼鋁業(三門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門峽鋁業”、“標的公司”)全部股份的等值部分進行置
換
,并
向杭州錦江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正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恒嘉控股有
限公司、曼聯(杭州)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杭州延德實業有限公司、
陜西有色榆林新材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甘肅東興鋁業有限公司、湖南財信精至
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廈門象源供應鏈有限責任公司、河南明泰鋁業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電有限公司、新疆景乾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企業、前海
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杭州景秉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洛陽前
海科創發展基金(有限合伙)、中原前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福州鼓樓
區海峽合融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浙江昆恒貿易有限公司以發行股份
購買資產的方式,
購買置換后三門峽鋁業剩余股權,
同時募集配套資金(以下簡
稱“本次交易”、“本次重組”)。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7 號
—
上市公
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就本
次重組相關主體是否存在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形說明如下:
本次重組相關主體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交易對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為本次重組提供服務的證
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經辦人員等
。截至本說明出具日,本次重組涉及的相
關主體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關的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情形,
最近
36個月內不
存在因涉嫌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組相關主體不存在依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7 號
—
上市公
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第十三條規定的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
特此說明。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
福達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關于本次重組相關主體不
存在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7 號
—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
管
>第十三條不得參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的說明》之蓋章頁
)
福達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
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