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的核查意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晶科技”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有關規定,就公司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事項核查如下:
一、 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3210號)核準,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 2,494.70萬股,發行價格為 13.89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 34,651.38萬元,扣除不含稅發行費用 4,153.58萬元后,本次募集資金凈額為 30,497.80萬元。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證,并由其于 2020年 12月 15日出具《驗資報告》(瑞華驗字[2020]33130002號)。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根據上述制度規定,公司對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保證專款專用,并與保薦機構、募集資金存儲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監管協議,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募集資金。
二、 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截至 2022年 11月 30日,公司“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募投項目名稱 | 募集資金承諾投資總額 | 累計投入募集資金總額 | 投資進度 | 項目可行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
企業技術研發中心 建設項目 | 2,000.00 | 403.82 | 20.19% | 否 |
(一)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具體情況
公司自募集資金到位后,積極推進募投項目實施工作,但受客觀因素及內外部環境的影響,“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間落后于原計劃安排。公司綜合考慮各種變化因素,基于審慎性原則,在保持本項目的實施主體、實施方式、募集資金投資用途及募集資金投資規模均未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擬對“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時間由原計劃的 2022年 12月延長至 2023年 12月。
(二)部分募投項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根據戰略布局,結合業務發展需求,穩步推進“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建設。公司在采購該項目所需機器設備相對謹慎,并且受疫情影響,在市場考察、技術論證、方案優化方面用時比預期增加,采購周期有所延長,延緩了項目進度。
四、 募投項目延期的影響
本次延長部分募投項目的實施期限未改變項目建設的內容、投資總額、實施主體,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調整是根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謹慎決定,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資金,保證項目順利、高質量地實施,有助于公司業務整體規劃及長遠健康發展,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五、 履行的審議程序及意見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事項已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六、 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
1、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事項,已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獨立董事已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依法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
2、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事項,符合公司實際情況,不會對上述募投項目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事項,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綜上,保薦機構對中晶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事項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的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名:
晏 瓔 戴文俊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