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訴訟]ST九有(600462):湖北九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發布時間:2022-08-16 05:57:46  |  來源:中財網  

證券代碼:600462 證券簡稱:ST九有 公告編號:臨 2022-072

湖北九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資料圖】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簽訂和解協議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人民幣21,274,126.05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已對本次訴訟案件的涉案金額計提了20%的預計負債,若公司實際承擔的擔保責任總額超過 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東北京中裕嘉泰實業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現金或其他等額資產補償給公司。所以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2018年11月6日,湖北九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田法院”)簽發的應訴通知書(案號[2018]粵 0304民初 36836號)及相關法律文件,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寧波銀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深圳市潤泰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泰供應鏈”)、公司、高偉提起訴訟。

1、事實與理由

2018年1月18日,寧波銀行與潤泰供應鏈簽訂了一份《進出口融資總協議》,約定:潤泰供應鏈向寧波銀行申請辦理進出口融資業務,無論本協議項下信用證能否拒付,潤泰供應鏈應最遲在付款日將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劃至潤泰供應鏈開立在寧波銀行處的結算賬戶中,用于歸還潤泰供應鏈在本協議項下債務;若潤泰供應鏈未償還其他任何到期債務(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不履行其他約定或法定義務的,不履行本協議義務或履行本協該務不符合約定的,寧波銀行有權認定潤泰供應鏈在寧波銀行處的所有授信均提前到期,要求潤泰供應鏈提前償還債務本息及其他費用;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寧波銀行在信用證業務項下墊付資金的,自墊付之日起,寧波銀行有權按日萬分之伍計收墊付資金利息。

公司、高偉為潤泰供應鏈在上述《進出口融資總協議》項下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與寧波銀行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

上述合同簽訂后,寧波銀行依約為潤泰供應鏈辦理了兩筆開立進口信用證業務,編號分別為LC0730118A00133、LC0730118A00157,金額別為177萬美元、205萬美元,到期目分別為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30日,受益人均為 GREAT ASIA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2018年9月11日,編號為LC0730118A00133的信用證到期,被告未能交付該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導致寧波銀行為潤泰供應鏈墊付款項人民幣6,400,030.68元,2018年9月12日,潤泰供應鏈僅償還了墊款人民幣362,538.68元。根據寧波銀行與潤泰供應鏈簽訂的《進出口融資總協議》約定,寧波銀行有權要求潤泰供應鏈立即償還前述信用證墊款,并有要求潤泰供應鏈提前償還編號為LC0730118A00157的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潤泰供應鏈立即向寧波銀行償還信用證墊款(信用證編號為LC0730118A00133)人民幣6,037,492.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9月11日起按日萬分之伍計至墊款還清之日止);

(2)請求判令潤泰供應鏈立即向寧波銀行返還信用證(信用證編號為LC0730118A00157)項下應付款項205萬美元及相應利息;

(3)請求判令公司、高偉對潤泰供應鏈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請求判令潤泰供應鏈、公司、高偉連帶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一切費用。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發布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49)

3、公司于2020年4月收到福田法院簽發的民事判決書([2018]粵0304民初36836號),判決如下:

(1)被告潤泰供應鏈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寧波銀行償還信用證墊款本金(信用證編號為 LC0730118A00133)人民幣 6,037,492.00元及利息人民幣3,200.02元(利息暫計至2018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墊款本金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潤泰供應鏈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寧波銀行償還用證墊款本金(信用證編號為LC0730118A00157)人民幣8,744,747.54元及利息人民幣52,637.85元(利息暫計至2018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墊款本金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3)被告公司、高偉、對被告潤泰供應鏈上述第一、二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潤泰公司追償。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20 年4月11日發布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 2020-024)。

4、2020年9月23日,公司與寧波銀行經友好協商,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具體內容詳見2020年9月26日發布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 2020-122)。

二、本次訴訟的和解情況

2022年8月10日,公司與寧波銀行經友好協商,簽訂了《和解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雙方共同確認,截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潤泰供應鏈破產之日(即2020年11月19日),公司作為潤泰供應鏈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當向寧波銀行償還的債務金額為人民幣21,126,516.05元,其中:本金為人民幣14,781,933.27元、利息為人民幣5,837,562.47元、《36836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為人民幣507,020.31元。

2、公司應當按以下約定分期向寧波銀行償還上述債務:

(1)公司應當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寧波銀行償還本金人民幣20萬元; (2)公司應當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后的1個月內(最遲不超過2023年1月20日)向寧波銀行償還本金人民幣400萬元;

(3)公司應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寧波銀行償還本金人民幣600萬元; (4)公司應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寧波銀行償還本金人民幣4,581,933.27元、利息人民幣5,837,562.47元以及《36836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人民幣507,020.31元。

3、公司除向寧波銀行償還上述債務外,還需自行向福田法院繳納(2018)粵0304民初36836號案件的訴訟費人民幣147,610.00元及執行費(具體數額以福田法院提供為準)。

4、寧波銀行同意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的 3個工作日內向福田法院提交解除對公司持有的下列股權凍結的申請書:

(1)公司持有的深圳天天微購服務有限公司(原“深圳九有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100%股權;

(2)公司持有的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70%股權;

(3)公司持有的潤泰供應鏈51%股權。

5、寧波銀行同意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的 3個工作日內向福田法院提交撤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失信被執行人的申請書及解除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費措施的申請書。

6、若公司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任意一期還款義務,則寧波銀行有權向福田法院申請恢復執行《36836號民事判決書》。

三、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均已對本次訴訟案件的涉案金額計提了 20%的預計負債,若公司實際承擔的擔保責任總額超過 20%的部分,由公司大股東北京中裕嘉泰實業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現金或其他等額資產補償給公司。所以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影響。

公司還將依法向上述債權的債務人潤泰供應鏈及其他擔保人高偉進行全額追償。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和解協議》。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8月15日

關鍵詞: 寧波銀行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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