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杭汽輪B:董事會授權管理辦法
證券代碼:200771 證券簡稱:杭汽輪B 公告編號:2022-44
杭州汽輪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授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公司董事會授權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
機制,提高經營決策效率,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規定,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國資委關于推進和規范省屬企業董事授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要求,結合公司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董事會實施授權、授權對象行使授權及相關管理活
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授權”是指董事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
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條件和范圍內,將董事會職權中的部分事項的
決策權授予公司董事長、經營層代為行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權”是指授權對象按照授權主體的授權事項范
圍和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職權的行為。
第三條 董事會授權應當有利于加強公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現代化,遵循依法合規、必要可行、權責一致、風險可控的原則,
實行規范授權、科學授權、適度授權。董事會應當落實授權責任,
在授權過程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根據行權情況對授權進行動態
調整。具體原則如下:
(一)依法合規原則。董事會各項授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
《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凡屬法定應由董事會行使的職權、需提
請大會或國資監管機構決定的事項、高風險投資項目等重大事項不
得進行授權。
的制衡作用,又要有利于其對日常業務的管理效率。
(三)適度授權原則。授權應當優先考慮風險防范目標的要求,
從嚴管理。授權事項必須依據并滿足工作需要、管控能力、被授權
人履職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授權范圍應嚴格控制。
第二章 授權范圍
第四條 董事會授權經營層事項通過《公司章程》《公司辦公會議
事規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例會)議事規程》等制度長期固化落實;臨時向董事長或經營層的授權由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
第五條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明確規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
決策的事項,以及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資產重組和大額度資金運作、需提請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授予經營層行使。
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對外財務資助、關聯交易、委托理財、薪
酬考核、資產減值核銷等事項按照《公司對外戰略投資、合作管理制度》《公司對外擔保制度》《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管理辦法》《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公司委托理財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資產減值準備和資產核銷管理辦法》等制度明確要求提交董事會審議的,不得再向經營層授權。
資產處置、產權轉讓、對外捐贈、資本運作、工程建設、科研
項目投入、技改項目投入、大額融資以及其他重要經營事項,公司
結合實際經營發展狀況,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監管規定和
杭州國資監管的最新要求進行授權管理。
第六條 董事會確定授權事項及授權對象時,應當充分考慮授權
事項的重要性、復雜性、專業性、風險性,從經營管理狀況、資產
負債規模與資產質量、業務負荷程度、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通過
定性和定量等維度,評估授權事項與授權對象職能定位和能力的匹
配性,合理確定授權決策事項及授權額度標準,防止過度授權。董
(一)授權事項屬于非重大、決策時限要求高、決策頻率高的
事項。
(二)董事會認為董事長、經營層對授權事項具有決策實施能
力。
第七條 董事會行使的法定職權、需提請股東大會或國資監管部
門決定的事項不得授權,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向股東大會報
告工作;
(二)制訂公司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經
營計劃;
(三)制訂年度投資計劃,對年度投資計劃進行重大調整,按國
資監管部門制度要求應由董事會決策的投資項目;
(四)制訂公司年度全面預算方案、財務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
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資總額預算與清算
等;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金、發行債券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產或變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薪酬
事項;
(十)決定公司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體系、法律合規體系,
審議公司內部審計報告,依法批準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
(十一)制訂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董事會認為不應當或不適合授權的事宜;
(十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不得授權的其他事項。
監察、審計等監督檢查中發現突出問題的事項,應當謹慎授權、從
嚴授權。
第九條 董事會保留對授權事項進行增加、刪減等調整權利,可
以定期對授權方案或授權清單進行統一變更,或者根據需要實時變
更。
第三章 授權程序
第十條 董事會應當規范授權,事先制定授權方案或授權清單,
明確授權目的、授權對象、授權事項、授權額度標準、行權要求、
授權期限、變更條件等具體內容和操作性要求。
第十一條 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均可向董事會提出變更授權
的議案。
第十二條 董事會辦公室為授權工作牽頭部門,組織開展授權體
系建設。負責收集授權事項,整理形成授權方案(議案稿)或授權
清單(議案稿),并對授權事項的合規性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相關規則以及國資監管部門的要求。授
權方案或授權清單應當提交黨委會前置討論研究,并由董事會形成
決議批準后實施。
公司應當按照授權方案或授權清單,組織修訂相關事項決策的
權責清單、內部制度流程,保證相關要求銜接一致。
第十三條 董事會認為需臨時性授權的,應當以董事會決議等書
面形式,明確授權背景、授權對象、授權事項、終止期限等具體要
求。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時,董事會應及時進行研判,必要時可
以對有關授權進行調整或收回:
(一)因法律、法規或政策等變化需要調整授權事項時;
(二)授權事項決策質量較差,導致經營管理水平降低和經營狀
況惡化,風險控制能力顯著減弱;
(三)授權對象有重大越權、濫用授權或者不作為等行為;
影響決策效率;
(五)董事會認為應當調整或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授權期限屆滿自然終止,需繼續授權的,應當重新履
行決策程序。如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相關情形,董事會認為應當終止授權的,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后,可以提前終止。授權對象認為必要時,可以建議董事會收回有關授權。
第十六條 發生授權調整或者收回時,應當制定授權決策的變更
方案,并重新發起授權流程,履行相關決策程序。
第十七條 國資監管部門授予董事會的職權和董事會授權事項原
則上不得轉授權,確因工作需要,授權對象擬將董事會授權的職權轉授時,應當向董事會報告轉授權的具體原因、對象、內容、時限等,經董事會同意后,履行相關規定程序。授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轉授權應相應進行變更或者終止。對于已轉授權的職權,不得再次進行轉授權。
第四章 授權行使管理
第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充分保障授權對象依法合規行使職權的權
利,不得隨意干預授權對象行使授權職權。
第十九條 授權對象應當忠實、誠信、勤勉、合法地行使授權職
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擅自變更或超越授權范圍;
(二) 濫用授權職權;
(三) 消極不行使授權職權;
(四)其他違規行使授權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條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經營層的決策事項,原則上按照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有關規定進行集體研究討論,不得以個人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
進行集體研究討論后決定。董事會授權經營層的決策事項,原則上以總經理辦公會形式進行集體研究討論后決定。
第二十一條 授權對象審議決策授權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
并及時將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提交董事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授權事項在實施過程中,董事會或者授權對象認為
事項特殊、情況復雜或者牽涉其他敏感因素,已經超出了授權對象的決策能力的,可以將該事項臨時提交董事會決策。
第二十三條 當授權事項與授權對象存在關聯關系或存在可能影
響授權對象公正履職的情形,授權對象應主動回避,將該事項提交董事會決策。
第二十四條 授權對象應當本著維護股東和公司合法權益的原則,
嚴格按照授權范圍,忠實、勤勉地履行授權事項的決策和實施職責, 杜絕越權行事,并建立健全報告工作機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授權行權情況。
第五章 授權責任監督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規范授權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授權事項負
有監督責任。日常事務工作由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辦公室辦理。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強化授權監督,定期跟蹤掌握授權事項
的決策、執行情況,適時組織開展授權事項專題監督檢查,對授權
實施效果定期予以評估。
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和評估情況,對授權事項實施動態管理,
及時變更授權范圍,確保授權合理、可控。
公司監事會、紀委、審計室應將授權執行情況納入監督內容。
第二十七條 公司建立授權對象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機制。授權對
象行使授權事項應當接受董事會的監督,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報告
授權行使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告。董事會每年度至少聽取一次授
授權對象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授權對象有下列行為,導致公司發生嚴重損失或其
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在其授權范圍內作出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決定;
(二)未行使或未正確行使授權導致決策失誤;
(三)超越其授權范圍或者濫用授權作出決策;
(四)未能及時發現、糾正授權事項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追責情形。
第二十九條 授權決策事項出現重大問題,董事會作為授權主體
的責任不予免除。董事會在授權管理中有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相應
責任:
(一)超越董事會責權范圍授權;
(二)在不適宜的授權條件下授權;
(三)對不具備承接能力和資格的主體進行授權;
(四)未對授權事項進行跟蹤、檢查、評估、調整,未能及時發
現、糾正授權對象不當行權行為,致使公司產生嚴重損失或損失進一步擴大。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追責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董事會辦公室制訂,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杭州汽輪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