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金橋信息(603918):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金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發布時間:2022-04-18 16:00:01  |  來源:中財網  

原標題:金橋信息: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金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上海金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保薦機構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 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簡稱金橋信息
保薦代表人楊麗華、歐力源上市公司代碼603918
報告年度2021年報告日期2022年4月18日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上海金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2268號)核準,上海金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橋信息”或“公司”)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46,633,418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7.65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56,745,647.70元,扣除與發行有關的費用人民幣9,543,098.08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347,202,549.62元,募集資金已于2021年3月22日劃至公司指定賬戶。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了驗資報告(天健驗[2021]131號)。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承銷保薦”、“保薦機構”)作為金橋信息的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等有關規定,出具本報告書,具體內容如下:

一、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在2021年持續督導工作中,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根據《保薦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的相關規定,盡責完成持續督導工作。

序號工作內容完成或督導情況
1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并針對具體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保薦機構已根據持續督導工作進度制定相應工作計劃
序號工作內容完成或督導情況
2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在持續督導工作開始前,與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簽署持續督導協議,明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并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2020年6月12日,金橋信息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與本保薦機構簽訂了保薦協議,該協議已明確了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
3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職調查等方式開展持續督導工作保薦機構與金橋信息保持密切的日常溝通,持續關注其生產經營、信息披露;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2日對金橋信息進行了持續督導現場檢查
4持續督導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事項公開發表聲明的,應于披露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后在指定媒體上公告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金橋信息未發生需保薦機構按有關規定公開發表聲明的違法違規事項
5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應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具體情況,保薦人采取的督導措施等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金橋信息或相關當事人未發生需保薦機構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違法違規或違背承諾等事項
6督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承諾保薦機構督促金橋信息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承諾
7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等金橋信息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各項公司治理制度。保薦機構督促公司持續有效執行
8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衍生品交易、對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金橋信息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各項內控制度。保薦機構督促公司持續有效執行
9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確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金橋信息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經核查,金橋信息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序號工作內容完成或督導情況
10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進行事前審閱的,應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五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對金橋信息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了事前審閱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事后審閱,公司給予了積極配合。截至本報告簽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問題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補充的情況
11關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的情況,并督促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糾正2021年8月,聚力文化因信息披露違法事項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給予警告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3號),金橋信息時任獨立董事壽鄒作為聚力文化時任獨立董事因“未能保證任期內相應年度報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被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壽鄒已于2021年9月辭任金橋信息獨立董事職務
12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履行承諾的情況,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諾事項的,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金橋信息現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諾事項
13關注公共傳媒關于上市公司的報道,及時針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經核查后發現上市公司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與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如實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金橋信息不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與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情況
序號工作內容完成或督導情況
14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應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說明并限期改正,同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一)上市公司涉嫌違反《上市規則》等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現《保薦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薦人持續督導工作;(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保薦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金橋信息未發生該等情況
15制定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明確現場檢查工作要求,確保現場檢查工作質量保薦機構已制定了現場檢查的相關工作計劃,并明確了現場檢查的工作要求;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2日對金橋信息進行了持續督導現場檢查
16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內或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內,對上市公司進行專項現場檢查:(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二)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三)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四)違規進行證券投資、套期保值業務等;(五)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未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六)業績出現虧損或營業利潤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金橋信息未發生該等情況
17督導上市公司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源的制度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金橋信息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源的制度,未發生該等事項
18督導上市公司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內控制度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金橋信息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內控制度,未發生該等事項
序號工作內容完成或督導情況
19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募集金的使用情況、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2021年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募集資金的使用以及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進行了持續關注,并出具了關于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意見
20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并發表意見金橋信息不存在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事項
二、信息披露審閱情況

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對金橋信息非公開發行股票自本次發行證券上市之日起至本報告出具日之間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審閱或事后及時審閱,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檢查: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確信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格式符合相關規定;審查公司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確信其合法合規;審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出席人員資格、提案與表決程序,確信其符合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等。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金橋信息嚴格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經核查,金橋信息在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不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上海金橋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之簽章頁)

保薦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楊麗華 歐力源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2022年4月18日

關鍵詞: 上市公司 金橋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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