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的智能網聯化程度越來越高 切實強化監督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6 15:21:06  |  來源:中國汽車報網  

“汽車的智能網聯化程度越來越高,收集的個人信息和數據幾乎每天都在增加,我們對信息泄露和車聯網安全的擔心也越來越多……”正如車主張先生所言,很多智能汽車的用戶對此都有同感。

境內運營智能網聯汽車數據需存儲在中國境內、未經審批不得隨意在線升級汽車軟件……8月12日,工信部發布《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有望減少用戶的相關擔憂。

強調汽車數據安全

從高清攝像頭、毫米波雷達、激光雷達到行車記錄儀、駕駛員監測系統等,一輛智能汽車在使用中,幾乎無時無刻不在收集數據。

“數據安全與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息息相關,除了幾乎所有汽車上都有的碰撞事件記錄(EDR)和車載診斷(OBD)數據之外,智能汽車還記錄了更多與駕乘人員相關的信息和數據。”華中科技大學人工智能研究中心研究員蔣琦告訴《中國汽車報》記者,其中包括地理位置、車內及車外環境數據、車聯網使用數據等,例如車內數據,就是利用車內傳感器,收集駕乘人員的面部表情、動作、目光、聲音乃至于是否打哈欠等細節的數據。有的車型上,如果拒絕接受這樣的信息采集,車輛甚至無法使用一些智能化功能。

有調研結果顯示,如今的一輛智能網聯汽車每天收集的數據至少有10TB,不僅數量大,而且涉及到駕乘人員的出行軌跡、慣、語音、視頻等信息,一旦泄露會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此前,特斯拉因為記錄車主面部信息以及汽車數據被黑客攻擊而泄露曾備受非議。數據表明,2020年全球有關車聯網相關惡意攻擊超過280萬余次。

對此,《意見》從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兩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意見》有針對地強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內存儲。需要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在強化數據安全管理能力上,《意見》還提出,一是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明確責任部門和負責人。二是要建立數據資產管理臺賬,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加強個人信息與重要數據保護。三是建設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保數據持續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依法依規落實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數據安全事件報告等要求。

在加強網絡安全保障能力上,《意見》要求,一是企業應當建立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車聯網卡實名登記管理要求,明確網絡安全責任部門和負責人。二是要具備保障汽車電子電氣系統、組件和功能免受網絡威脅的技術措施,具備汽車網絡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安全缺陷和漏洞等發現和處置技術條件,確保車輛及其功能處于被保護的狀態,保障車輛安全運行。三是要依法依規落實網絡安全事件報告和處置要求。

規范軟件在線升級

軟件遠程升級(OTA)越來越普遍,但大多數車主不一定知道其中究竟要做什么。

“車企對智能汽車軟件遠程升級的確很隨意,常常會自動升級,升級要補的是什么漏洞,提供哪些新功能,很多車企往往不會告訴車主,甚至只告知其中的一部分,誰也不知道這里面到底存在哪些問題。”車主陸先生所言,道出了眼下智能汽車車主們較為普遍的疑惑。

“在逐漸進入軟件定義汽車的時代,智能汽車軟件系統如果前期沒有嚴謹、完善的開發、測試、驗證體系,很容易出現很多漏洞、缺陷(bug),對此一般車主很難了解,只有車企才知道其中的奧妙。”北方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研究院研究員曾文翔向《中國汽車報》記者表示,假如一輛智能汽車剎車有故障,除了硬件及駕駛員操作問題,也可能是汽車軟件本身就存在缺陷或漏洞,這類問題更是一般的消費者難以發現的。如果在故障問題調查期間,車企悄悄進行OTA升級修補了這一軟件缺陷問題,消費者基本是永遠也不會知道。

因此,《意見》從強化企業管理能力、保證產品生產一致等兩方面提出了要求,并特別指出:未經審批,不得通過在線等軟件升級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車自動駕駛功能。

在強化企業管理能力方面,《意見》要求,企業生產具有在線升級(又稱OTA升級)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建立與汽車產品及升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線升級安全影響評估、測試驗證、實施過程保障、信息記錄等能力,確保車輛進行在線升級時處于安全狀態,并向車輛用戶告知在線升級的目的、內容、所需時長、注意事項、升級結果等信息。

在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方面,《意見》提出,企業實施在線升級活動前,應當確保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涉及安全、節能、環保、防盜等技術參數變更的應提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保證汽車產品生產一致

切實強化監督管理

今年7月剛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21)》顯示,2020年,我國智能網聯汽車銷量為303.2萬輛,同比增長107%,滲透率在15%左右。而隨著智能汽車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智能汽車出現在大街小巷之中。

“除了對相關企業提出明確要求,《意見》也對加強產品管理作出了規定。”東方證券分析師覃筱鵬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意見》提出企業生產具有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車輛功能及能限制、駕駛員職責、人機交互設備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條件等信息;應確保汽車產品至少滿足系統失效識別與安全響應、人機交互、數據記錄、過程保障和模擬仿真等測試驗證的要求,鼓勵支持接受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信號。這些要求,對于保證智能汽車的安全、穩定、可靠運行均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還提出了完善保障措施。要求企業應當建立自查機制,發現產品存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在線升級安全、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當依法依規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對此,主管部門將對落實情況做好監督檢查。

“《意見》相較于以往的重大變化,是澄清了一些模糊認識,針對一些現實中令人困惑的問題和潛在風險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開創意義。這不僅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切身利益,推動智能汽車產業加快發展,而且也將為智能化社會的到來提供有力支持。”曾文翔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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