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京山輕機: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重要內容提示:
1.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規模、價格、期限等:公司擬用1,500萬元至2,500萬元人民幣的自有資金回購公司已發行的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回購的股份將全部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回購價格不超過10.00元/股,回購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按回購資金總額下限人民幣1,500萬元、回購價格上限人民幣10.00元/股進行測算,預計回購股份總數約為150.00萬股,占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0.24%;按回購資金總額上限人民幣2,500萬元、回購價格上限人民幣10.00元/股進行測算,預計回購股份總數約為250.00萬股,占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0.40%。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以回購期滿或回購完畢時公司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準。
2.回購資金來源:本次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
3.相關股東是否存在減持計劃: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未來六個月暫無明確的減持計劃,若未來擬實施股份減持計劃,公司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相關風險提示:(1)回購期限內若公司股價持續超出回購價格上限或者回購股份所需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情形,存在回購方案無法按計劃實施的風險。(2)若發生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或公司生產經營、財務情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導致公司董事會決定終止本次回購方案的事項發生,則存在回購方案無法順利實施或根據相關規定變更或終止本次回購方案的風險。(3)回購股份將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若公司未能實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將依法予以注銷,存在債權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要求
公司提供相應擔保的風險。(4)本次回購股份將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將存在因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未能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激勵對象放棄認購等原因,導致已回購股票無法全部授出的風險。
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開十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的預案》,公司擬用1,500萬元至2,500萬元人民幣的自有資金回購公司已發行的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鑒于近期股票市場出現較大波動,同時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價出現較大下跌,基于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和對公司價值的高度認可,為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并進一步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促進公司的經營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的相關規定,公司在綜合考慮經營情況、業務發展前景、財務狀況以及未來盈利能力的基礎上,擬以不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含1,500萬元)且不超過2,500萬元(含2,500萬元)的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回購期限為董事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具體內容如下: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
鑒于近期股票市場出現較大波動,同時公司股價出現較大下跌,基于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和對公司價值的高度認可,為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并進一步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促進公司的經營可持續、健康發展,公司在綜合考慮經營情況、業務發展前景、財務狀況以及未來盈利能力的基礎上,擬以不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含1,500萬元)且不超過2,500萬元(含2,500萬元)的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
(二)本次回購股份符合相關條件。
本次公司回購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第七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號—回購股份》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條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3.回購股份后,公司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4.回購股份后,公司的股權分布符合上市條件;
5.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回購股份的方式、價格區間。
1.本次回購股份的方式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
2.本次回購股份的價格為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股(含),該回購價格不高于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股份方案決議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150%,實際回購價格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價格為準。
在本次回購期內,如公司實施了派發紅利、送紅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股票拆細、縮股、配股及其他除權除息事項,自股價除權、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相應調整回購股份價格上限。
(四)擬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數量、占總股本的比例及擬用于回購的資金總額。
1.本次回購股份的種類為公司已發行的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購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購的股份將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3.本次回購資金總額為不低于人民幣1,500萬元(含1,500萬元)且不超過2,500萬元(含2,500萬元)。按回購資金總額下限人民幣1,500萬元、回購價格上限人民幣10.00元/股進行測算,預計回購股份總數約為150.00萬股,占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0.24%;按回購資金總額上限人民幣2,500萬元、回購價格上限人民幣10.00元/股進行測算,預計回購股份總數約為250.00萬股,占公司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0.40%。具體回購股份的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以回購期滿或回購完畢時公司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準。
(五)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本次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資產負債率為61.89%,有息負債為人民幣473,154,812.77元,貨幣資金為人民幣
項目 | 回購前 | 回購后 |
按回購股份數量下限計算 | 按回購股份數量上限計算 | |||||
數量(股) | 比例(%) | 數量(股) | 比例(%) | 數量(股) | 比例(%) | |
有限售條件股份 | 32,190,680 | 5.17 | 33,690,680 | 4.93% | 34,690,680 | 5.57% |
無限售條件股份 | 590,684,098 | 94.83 | 589,184,098 | 95.07% | 588,184,098 | 94.43% |
股份總數 | 622,874,778 | 100.00 | 622,874,778 | 100 | 622,874,778 | 100 |
(八)管理層關于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未來發展影響和維持上市地位等情況的分析。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總資產為人民幣7,839,763,282.08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人民幣2,947,107,473.19元。若回購資金總額的上限人民幣2,500萬元全部使用完畢,按2021年12月31日的財務數據測算,回購資金上限占公司總資產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比重分別為0.32%、0.84%,公司擁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購款。根據公司目前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狀況及未來發展情況,公司管理層認為本次回購不會對公司的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及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本次回購股份用于實施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的長效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團隊凝聚力,推進公司的長遠發展。同時,若按回購資金總額上限人民幣2,500萬元,回購價格上限人民幣10.00元/股,回購股數約250.00萬股測算,本次回購實施完成后,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也不會改變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權分布情況符合上市公司的條件。公司全體董事承諾本次回購股份不會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在董事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行為的說明,回購期間的增減持計劃;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未來六個月的增減持計劃。
1.經自查,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作出股份回購決議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份情況如下:
股東 姓名 | 減持方式 | 減持時間 | 減持均價 (元/股) | 減持股數(萬股) | 占公司總股本比例(%) |
王偉 | 集中競價交易 | 2021.09.02 | 16.73 | 44.10 | 0.0708 |
2021.09.23 | 15.08 | 1.00 | 0.0016 | ||
2021.09.24 | 15.11 | 1.30 | 0.0021 | ||
2021.11.18 | 15.30 | 93.00 | 0.1493 | ||
2021.12.13 | 15.69 | 119.88 | 0.1925 | ||
2021.12.16 | 15.16 | 322.43 | 0.5176 | ||
大宗交易 | 2022.03.28 | 9.37 | 640.00 | 1.0275 | |
合計 | -- | -- | -- | 1221.71 | 1.9614 |
2.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在董事會做出回購股份決議前不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行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未來六個月暫無明確的增減持計劃,若未來擬實施股份增減持計劃,公司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回購股份后依法注銷或轉讓的相關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本次回購的股份將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計劃。若在股份回購完成后未能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實施上述用途,未轉讓部分股份將依法予以注銷,公司將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債權人,并及時履行披露義務,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回購方案的風險。
1.回購期限內若公司股價持續超出回購價格上限或者回購股份所需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情形,存在回購方案無法按計劃實施的風險。
2.若發生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或公司生產經營、財務情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導致公司董事會決定終止本次回購方案的事項發生,則存在回購方案無法順利實施或根據相關規定變更或終止本次回購方案的風險。
3.回購股份將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若公司未能實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將依法予以注銷,存在債權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償債務或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的風險。
4.本次回購股份擬用于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將存在因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未能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決策機構審議通過、激勵對象放棄認購等原因,導致已回購股票無法全部授出的風險。
(十二)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
為保證本次股份回購的順利實施,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按照最大限度維護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原則,全權辦理本次回購股份相關事宜,授權內容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購期限內擇機回購股份,包括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具體實施回購方案。
2.除涉及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重新表決的事項外,授權公司管理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調整回購股份的具體實施方案,辦理與股份回購有關的其他事宜;
3.除涉及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重新表決的事項外,授權公司管理層依據市場條件、股價表現、公司實際情況等綜合決定繼續實施、調整或者終止實施本次回購方案;
4.授權公司管理層根據實際回購情況,對《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變動的資料及文件條款進行修改,并辦理與股份回購相關登記備案工作。
5.授權公司管理層具體辦理與本次股份回購事項有關的其他所必須的事項。
上述授權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次回購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權事項辦理完畢之日止。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