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000969):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會計政策變更

發布時間:2022-03-26 06:23:34  |  來源:中財網  

原標題:安泰科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969 證券簡稱:安泰科技 公告編號:2022-01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開第八屆

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會計政策

變更的議案》。公司根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本次

會計政策變更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具體情況如下:

一、會計政策變更原因

2021年2月2日和12月31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

解釋第14號〉的通知》(財會〔2021〕1號)和《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

第15號〉的通知》(財會〔2021〕35號),分別對社會資本方對政府和社會資本

合作(PPP)項目合同的會計處理和通過內部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對母公司及

成員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列報進行了規范,要求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施

行。

根據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對會計政策予以相應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日期

公司根據財政部上述相關準則解釋及通知規定,將自2021年1月1日起開

始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的相關要求,自2021年12月31日起開始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的相關要求。

三、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內容

(一)解釋14號文變更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所適用的 PPP 項目合同的定義及合同特征。即指社會資本方與政府

方依法依規就 PPP 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應當同時符合“雙特征”和“雙

控制”。

2、社會資本方根據 PPP 項目合同約定,提供多項服務(如既提供 PPP項

目資產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后的運營服務、維護服務)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

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規定,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將交易價格按照

各項履約義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分攤至各項履約義務。

3、在 PPP 項目資產的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社會資本方應當按照《企

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下述第4項中確

認為無形資產的部分,社會資本方在相關借款費用滿足資本化條件時,應當將其

予以資本化,并在 PPP 項目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結轉至無形資產。對

于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社會資本方均應予以費用化。

4、社會資本方根據 PPP 項目合同約定,在項目運營期間,有權向獲取公共

產品和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

取現金的權利,應當在 PPP 項目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將相關 PPP項目

資產的對價金額或確認的建造收入金額確認為無形資產;滿足有權收取可確定金

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條件的,應當在社會資本方擁有收取該對價的權利

(該權利僅取決于時間流逝的因素)時確認為應收款項,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

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社會資本方應當在

PPP 項目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將相關 PPP 項目資產的對價金額或確認

的建造收入金額,超過有權收取可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差額,

確認為無形資產。

(二)解釋15號文變更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根據相關法規制度,通過內部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對母公司及成

員單位資金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對于成員單位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的資金,

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或者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

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在“其他應收款”項目之上增設“應收資金集中管理款”項目

單獨列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成員單位從

集團母公司賬戶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付款”項目中列

示;母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項目中列示。

2、對于成員單位未歸集至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存入財務公司的資金,成

員單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項目中列示,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

的實際情況,成員單位還可以在“貨幣資金”項目之下增設“其中:存放財務公司

款項”項目單獨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吸收存款”項目中列示。對于

成員單位未從集團母公司賬戶而直接從財務公司拆借的資金,成員單位應當在資

產負債表“短期借款”項目中列示;財務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發放貸款和墊款”

項目中列示。

3、資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動項目的,企業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關于流動性列示的要求,分別在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4、在集團母公司、成員單位和財務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除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中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規定外,

資金集中管理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項目不得相互抵銷。

5、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企業實行資金集中管理的事實,作為“貨幣資金”

列示但因資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資金的金額和情況,作為“貨幣資金”列示、存

入財務公司的資金金額和情況,以及與資金集中管理相關的“其他應收款”、“應

收資金集中管理款”、“其他應付款”等列報項目、金額及減值有關信息。

本解釋所稱的財務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督管理,以加強企業集

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

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本公司自實施日起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4號文和第15號文,執行解釋

14號文和第15號文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五、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變更合理性的說明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4號〉的通知》(財會〔2021〕1號)和《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

的通知》(財會〔2021〕35號)的要求,符合相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其決策

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

的情況,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依據財政部的要求,對公司主要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符合財政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修訂后的會計政策

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不會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

影響。本次會計政策的變更已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七、監事會意見

公司依據財政部的要求,對公司原會計政策及相關會計科目進行變更,符合

相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董事會審議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

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會

計政策變更。

八、備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對于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3月26日

關鍵詞: 財務公司 社會資本 企業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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