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校外培訓機構完成非營利登記前暫停招生
日前,廣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我市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指引》《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轉型指引》《校外培訓機構終止辦學指引》對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等相關工作作出細化部署。
根據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在完成非營利性機構登記前,應暫停招生及收費行為。對于舉辦者未選擇非營利性法人登記,又不主動停止培訓活動的機構,在規定時限內依法終止其辦學資格。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的營利性機構,需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同時到市場監管部門注銷營利性機構主體。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的,尚未辦理過民辦培訓機構分類登記的機構,需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換發辦學許可證,按照《廣東省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樣本》重新核準新章程,作為非營利性機構依法依規繼續開展培訓活動。
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業務的機構,需向其他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高中學科類培訓、非學科類培訓、成人自考類培訓等)轉型的,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辦學內容,領取新辦學許可證后,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法人登記。
校外培訓機構決定解散機構的,應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該校外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決議后,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及時予以核準,同時指導培訓機構依法清算財產,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記者 劉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