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規定從事學科類培訓的老師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

發布時間:2021-09-15 15:20:15  |  來源:北京商報  

9月14日,據教育部網站顯示,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要求,機構內教學、教研人員應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同時,該《辦法》指出,校外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要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培訓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

此外,《辦法》還要求,機構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臺、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臺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記者 程銘劼 趙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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