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案情簡介】
受援助人謝小某,男,嘉魚縣潘家灣人,1989年11月出生。2020年2月開始與市某工貿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從事叉車操作工作。2020年11月26日,謝小某在操作叉車時,叉車側翻,將謝小某壓在車底,造成謝小某左腿至膝蓋處截肢,右腿骨折,經工傷等級認定為四級傷殘。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謝小某將市某工貿有限公司起訴至咸安區人民法院,同時將該公司股東謝某也作為被告,要求謝某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咸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咸寧市某某機械工貿有限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謝某與公司存在財產部分混同,遂判決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評析】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公司具備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財產,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將公司收入不入賬,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依法行權,要求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機械公司雖然提供了財務憑證,但公司的部分收入、支出沒有進其銀行賬,而是進入了其股東謝某某的丈夫羅某某的個人銀行卡,羅某某銀行卡的資金依法不能認定是機械公司資金,只能認定是羅某某與謝某某夫妻的共同財產,從而說明機械公司的財產并未完全獨立于股東謝美某個人財產之外,存在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
【風險提示】
“進入市場經濟,發生經濟糾紛在所難免,但一旦發生,就要果斷出擊。”如果遇到股東操縱公司、否認責任時,不要慌張,要堅定地走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供稿:咸安區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