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珠海中富:獨立董事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的獨立意見(黎友煥)
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資料圖】
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的獨立意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作為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秉承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通過審閱相關資料,基于獨立判斷立場,對公司第十屆董事會 2022年第六次會議審議的相關議案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公司第一大股東陜西新絲路進取一號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作為提名人提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李科、陳銜佩、許仁碩、陳冠禧、黨金州、周雨湊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徐小寧、游雄威、張珂君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第二大股東深圳市國青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提名人提名非獨立董事李曉銳、林卓彬、黃美波、唐慶華、黃昭銘、黃軍喜及獨立董事吳鵬程、譚旭明、陳宙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職業經歷和專業素
養等綜合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獨立董事候選人陳宙先生2020年參加工作,工作時間未滿五年,
其未能滿足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中規定的“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的任職條件。應提請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該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如資格審查未通過,則不應將其提交至股東大會審議。
除陳宙先生外,其他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在任職資
格方面擁有履行職責所具備的條件。
的形式,無論是從市場形象還是公司治理,都不是一個合適的做法,希望他們能認真考慮。
4、候選人未經提名委員會開會形成意見,這個程序不完善,但其提
名和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未發現候選人有《公司法》規定禁止任職以及被中國證監會處以市場禁入處罰且尚未解除的情況。
因此,同意將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的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及獨立
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黎友煥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