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齊魯華信: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山東齊魯華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山東齊魯華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山東齊魯華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華信”或“公司”)的保薦機構,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相關法津、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齊魯華信本次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具體核查情況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公司 2020年 7月 27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2020年 11月20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2020年 8月 11日召開的 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 12月 7日召開的 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山東齊魯華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1]183號)核準,公司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38,390,345股(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后),發行價格為人民幣 7.00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268,732,415.00元(超額配售選擇權行使后),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 30,996,066.60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237,736,348.40元。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前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分別出具了中天運 [2021]驗字第 90012號《驗資報告》和中天運 [2021]驗字第 90026號《驗資報告》。
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管理,募集資金到賬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內,公司、全資子公司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情況
根據《山東齊魯華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說明書》”),公司擬將本次發行所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后,圍繞主營業務進行,用于擴大產能,按輕重緩急順序投資下列項目: 單位:人民幣萬元
序號 | 項目名稱 | 擬投入募集資金金額 |
1 | 2000噸汽車尾氣治理新材料生產線建設項目 | 15,373.24 |
2 | 分子篩催化新材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項目 | 5,275.62 |
3 | 補充流動資金 | 3,124.77 |
合計 | 23,773.63 |
三、本次募投項目實施地點變更情況
根據公司披露的《公開發行說明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2000噸汽車尾氣治理新材料生產線建設項目”原實施地點為“淄博市周村區東門路 1688號山東齊魯華信高科有限公司廠區南側空地”。公司本次擬將募投項目實施地點變更至已經取得土地權證的“淄博市高青縣化工產業園區支脈河路以南、縱三路以西”,權屬明晰。
四、本次募投項目實施地點變更的具體原因
淄博市高青縣化工產業園區為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區的管理較為成熟,化工產業園區內具有完備的配套基礎設施。同時,新址處于相對優越的地理位置,具有較為便利的運輸條件,有利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
基于公司中長期經營發展戰略的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為保證募投項目建成后能更好的長期發揮作用,公司本次擬將“2000噸汽車尾氣治理新材料生產線建設項目” 實施地點變更至“淄博市高青縣化工產業園區支脈河路以南、縱三路以西。
五、本次募投項目變更實施地點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解決措施
本次募投項目實施地點變更不涉及募集資金用途變更,是公司根據客觀實際情況作出的審慎決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更好地實施,符合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不會對公司持續經營及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六、履行的審批程序
2022年 4月 1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的議案》,同意公司本次將“2000噸汽車尾氣治理新材料生產線建設項目” 實施地點變更至“淄博市高青縣化工產業園區支脈河路以南、縱三路以西”。該事項無需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擬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變更至淄博市高青縣化工產業園區支脈河路以南、縱三路以西,是公司根據募投項目實施情況,經過審慎研究后進行的合理變更。該事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獨立董事同意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事項。
七、保薦機構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齊魯華信本次變更募投項目實施地點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的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或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
綜上,保薦機構對于本次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事項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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