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車當心有“坑”!襄陽市消委會點評二手車交易行業“霸王條款”

發布時間:2022-10-14 09:59:08  |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日前,湖北省襄陽市消費者委員會聯合襄陽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3·15”公益律師對二手車交易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

二手車交易中,通過中介服務商進行的交易分為收購與賣出兩個交易行為,中介服務商作為乙方提供的合同有《二手車收購合同》《二手車銷售合同》兩個格式條款合同。

加重消費者責任

●條款: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三條或者因任何原因致使車輛不能按照第四條約定的日期完成過戶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合同款項,并支付總合同款項10%的違約金,同時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點評:該條款中的“或者因任何原因”,將交易不能完成的后果全部歸于出售二手車的甲方,顯然是不合理的。交易不能完成的原因,可能是甲方過錯責任、乙方過錯責任,以及不可歸因于甲乙雙方的其他原因。基于合同的公平原則,甲乙雙方應當各自對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的交易不能完成后果承擔違約責任;對不可歸因于甲乙雙方責任的交易不能完成后果,雙方平等解除合同,互相不必承擔違約責任。該格式條款加重了甲方的責任、免除了自身的責任。

●條款:乙方違反約定,延遲支付款項的,應當按日向甲方支付應付款項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點評:實際交易中,當一方根本性違約時,另一方依法擁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該條款對乙方違約僅設定了違約金,沒有給予甲方解除合同權利,屬于限制甲方的主要權利。

蓄意隱瞞構成欺詐

●條款:乙方承諾與車況說明乙方出售的為二手車輛,即使經過檢測,仍無法全部掌握車輛交易之前的信息,甲方對此理解并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完整確認全部車輛狀況(包括但不限于車輛型號、配置、歷史維修保養情況、運轉情況、事故情況、隨車工具等),對車輛現有狀況完全了解,并全部認可。

車輛公里數以表顯里程為準,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不對車輛公里數作任何承諾和保證。

特別告知:因該車是二手車,甲方在購車15天內經過第三方權威機構鑒定有結構性損傷或泡水、調表、火燒事實成立,乙方全款退車(不承擔該車成交價之外的費用)。逾期則視為甲方知曉或者認可該車輛所存在的缺陷。

●點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均規定了經營者有提供二手汽車全面、真實信息的義務,包括“二手汽車的來源、使用、修理、事故、安全技術檢驗、違章、報廢期以及抵押登記、交納稅費等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欺詐。

以上條款違反了上述規定,不符合合同法規最基本的誠信原則,不合理地豁免了中介服務方保障交易車輛信息真實的責任義務。二手車被蓄意調小里程表是一種惡性的欺詐行為。中介服務方不僅有法律義務也有技術手段優勢來查明、保障交易二手車的真實信息狀況,同時也不能以所謂購買方“逾期”發現為由豁免其基本合同義務。當中介服務方存在過錯造成消費者損失時,應當承擔合理賠償責任;存在蓄意隱瞞構成消費欺詐時,還必須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退一賠三”的懲罰性法律后果。以格式條款形式規定“乙方全款退車”但是“不承擔該車成交價之外的費用”是違法和無效的。

排除消費者權利

●條款: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點評:當前互聯網經濟發達,線上網簽合同有可能出現異地交易的情況。消費者一方異地起訴對自己不利。《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可以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點法院。該條款存在“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情形。

●條款:甲方車輛保險須在乙方處購買,乙方負責保險類相關業務及服務。甲方需保險相關業務或服務,可直接致電給乙方服務人員。

●點評:此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交易自主選擇權。違反了《消法》第九條、《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等規定,不合理地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魏海霞本報記者 吳采平)

關鍵詞: 二手車交易行業 霸王條款 二手車交易 二手車收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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