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銀行控股子公司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和恒豐銀行南通分行之間的官司已經打了七年,前后經歷了多次審理判決,這次的判決結果發生了180度大轉彎。之前勝訴的恒豐銀行南通分行這次被法院駁回全部訴求,而之前“屢敗屢戰”的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卻贏下這場官司。”
曾有“票據之王”稱號的恒豐銀行,仍深陷因票據業務而引發的諸多糾紛當中。
5月8日,A股上市的江陰銀行發布一則訴訟進展公告,透露了其控股子公司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和恒豐銀行南通分行之間的官司進展。
(資料圖片)
實際上,這起官司已經打了七年之久,前后經歷了多次審理判決,這次的判決結果較之此前兩次可謂發生了180度大轉彎。
之前勝訴的恒豐銀行南通分行這次被法院駁回全部訴求,而之前“屢敗屢戰”的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卻贏下這場官司。
追溯兩家銀行之間的“恩怨”,同近年來銀行同業合作中頻繁曝光的諸多案件類似,也是緣起“蘿卜章”引發的一起票據糾紛。
01
打官司七年結局大反轉
根據江陰銀行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宣漢誠民村鎮銀行近日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判決書,對該村鎮銀行和恒豐銀行南通分行的票據糾紛案作出再審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這次省高院判決撤銷此前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恒豐銀行南通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與此同時,該案一審、二審時產生的案件受理費合計24.8萬元,也均由恒豐銀行南通分行承擔。
追溯案件經過,恒豐銀行南通分行訴稱,其曾與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簽訂有關票據合作協議,約定該村鎮銀行委托恒豐銀行南通分行代理其進行銀行承兌匯票賣出回購業務、代理銀行承兌匯票轉貼現等票據買賣業務。
后來,由于宣漢誠民村鎮銀行未按時將回購票據的票面金額匯給恒豐銀行南通分行,導致恒豐銀行南通分行自己墊付了票款利息。
按理來說,既然委托人家為自己代理票據買賣業務,那就應該按約定將回購票據的錢打給對方,這似乎沒什么可爭議的。
但問題是,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稱自己從沒有跟恒豐銀行南通分行開展過上述票據買賣業務。由此,雙方發生糾紛,恒豐銀行南通分行將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告上法庭討要相關票款。
該案一審時,宣漢誠民村鎮銀行敗訴,法院判其償付恒豐銀行南通分行約1354.46萬元損失及相應利息,律師費、案件受理費等也由宣漢誠民村鎮銀行一并承擔。
宣漢誠民村鎮銀行不服,后提起上訴,但二審依然敗訴,被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宣漢誠民村鎮銀行依舊不服,遂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結果再審判決迎來大反轉,即前述的“省高院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恒豐銀行南通分行全部訴求”。
時至今日,這起票據糾紛案已歷時七年之久。至此,“屢敗屢戰”的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由敗轉勝。
02
兩銀行有多起票據糾紛
自2016年以來,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就曾和恒豐銀行旗下多家分支行“對簿公堂”,除本次的南通分行,還包括恒豐銀行嘉興分行、青島分行、常熟支行等等。
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兩家銀行名稱,多份民事裁定文書會赫然呈現,均是事關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和恒豐銀行旗下分支機構的票據糾紛。
去年5月,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最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涉及的便是恒豐銀行常熟支行和宣漢誠民村鎮銀行間的票據糾紛。
裁定結果顯示,最高院駁回了恒豐銀行常熟支行的再審申請。
追溯這起糾紛的經過,事實上跟南通分行和宣漢誠民村鎮銀行之間的糾紛如出一轍,均是說兩銀行簽訂了票據合作協議,宣漢誠民村鎮銀行沒有依約按時打給對方票款,導致恒豐銀行常熟支行墊付了票款利息,這次的金額高達8979.37萬元。
對此,宣漢誠民村鎮銀行也不承認跟恒豐銀行常熟支行有過案涉票據業務合作,于是恒豐銀行常熟支行也發起訴訟向宣漢誠民村鎮銀行討要墊付的票款。
同樣,這起案件也先后經過多次審理,案情進展也一波三折。一審恒豐銀行常熟支行贏得官司,宣漢誠民村鎮銀行敗訴;二審則變成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勝訴,恒豐銀行常熟支行被駁回全部訴求。
后來,不服判的恒豐銀行常熟支行向最高院申請再審,結果就是前面提到的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
值得一提的是,贏下和恒豐銀行常熟支行的這場官司,是宣漢誠民村鎮銀行與恒豐銀行旗下分支機構經年累月官司中為數不多的一場“勝利”。
而前文與南通分行官司對壘的勝出,算是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取得的又一次“勝利”。
03
又是“蘿卜章”惹的禍
其實,不管是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和恒豐銀行南通分行、常熟支行間的官司,還是其與恒豐銀行嘉興分行、青島分行間的官司,其中都有一個周旋于其間的關鍵人物——票販子熊某某。
熊某某曾在恒豐銀行旗下分支機構與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的多個官司文書中出現,在上述最高院作出的裁定文書中也有提及。
據最高院裁定文書顯示,2014年7月,票據中介的熊某某找到時任宣漢誠民村鎮銀行業務部主任的王某某以及行長吳某某,提出以利潤分成或60萬元包斷的形式合伙做票據業務。
行長吳某某在沒經過行政辦公會討論同意,也沒上報董事會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同意以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名義在其他銀行開設同業賬戶,交給票販熊某某使用并進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受行長吳某某授意,主任王某某具體負責辦理開設賬戶,并配合熊某某利用賬戶進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其中,恒豐銀行多家分支機構便是這場“票據生意”的遭殃者之一。
事實上,關于上述三人“合伙做票據業務”的細節,在熊某某獲刑入獄的刑事裁定書中有更為詳盡的披露。
裁定書顯示,大量證明表明,在整個承兌匯票業務過程中,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和熊某某均不需要出錢,而是通過回購式轉貼套取轉貼銀行的資金開展業務。
也就是說,利用這種空手套白狼的模式,三人合伙為各自謀取私利。
同時,為了順利推進三人的“票據生意”,熊某某和行長吳某某、主任王某某協商后,私刻并偽造了5枚宣漢誠民村鎮銀行的有關印章,熊某某使用這套印章在以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名義對外簽訂的票據合作協議及相關資料上進行加蓋,從而套取資金賺錢利潤。
之后,這套“蘿卜章”一直由熊某某安排的人保管并使用。
裁定書顯示,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在民生銀行盤錦分行、興業銀行臨汾分行等多家銀行開立同業賬戶時加蓋的相關印章,均是出自這套偽造的印章。
后來,公安機關從熊某某處扣押了這五枚偽造的印章。經鑒定,這五枚印章和從宣漢誠民村鎮銀行調取的蓋印對應名稱的五枚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印。
最終,熊某某、吳某某、王某某三人悉數獲刑入獄。
只是,三人釀成的悲劇,致使恒豐銀行旗下多個分支機構和宣漢誠民村鎮銀行多年來一直“對簿公堂”。至今,兩家銀行之間的多個糾紛,勝負結果還未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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