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意見書一同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監事會決議等文件,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隨著本激勵計劃的推進,公司尚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繼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 公司未為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資料圖)
根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未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七、 本激勵計劃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經本所律師核查,《激勵計劃(草案)》的制定及實施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同時,公司監事會、獨立董事已對本激勵計劃是否損害上市公司、股東利益及合法情況出具意見,認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利于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八、 關聯董事回避表決
公司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象包含董事林漢凱,公司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事宜,關聯董事已回避表決《關于<第六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議案。
九、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
富安娜具備實施本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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