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董秘一家人
(資料圖)
9月9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華電子)訴被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終止上市決定一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本案是全國首例因不服依退市新規作出的終止上市決定而訴請撤銷的案件,也是上交所首例因退市決定被訴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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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彩電霸主”黯然退市
公開資料顯示,廈華電子創立于1985年12月,原是一家專業的電視機生產企業。1995年2月,“廈華電子”成功登陸上交所。
在顯像管電視時代,廈華電子也曾家喻戶曉,被稱為“彩電大王”、“彩電霸主”,是當時的全國電子百強企業之一。但隨著時代技術的變遷,廈華電子漸漸沒落,多年虧損。為了“保殼”求存,廈華電子一度淪落到靠出售廠房苦苦度日。
此后數年,廈華也曾多次推出重組計劃,瞄準互聯網金融、大數據、TMT等熱門領域,但最終都無疾而終,經營業績卻每況愈下。
2022年5月25日,上交所作出(2022)148號《關于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下稱《終止上市決定》),認定:因 2020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億元,廈華電子股票自2021年5月6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2年4月29日,廈華電子2021年年度報告和審計機構出具的《專項核查意見》顯示,廈華電子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623.77萬元,營業收入 1.52億元,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0元;上述情形屬于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1條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4條的規定,經上交所上市委員會審核,決定終止廈華電子股票上市。
為此,2022年6月2日,廈華電子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6月23日結束退市整理期,并于6月30日被上交所予以摘牌。
隨后,對此不服的廈華電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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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上交所一審敗訴
廈華電子訴稱,2018年以來廈華電子即以農產品進口為主營業務,在2021年度相應營業收入核查中,應當被認定為主要營業收入,上交所根據審計機構專項審核意見認定廈華電子營業收入為零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廈華電子認為進口凍牛肉業務屬于自己的核心業務,可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而上交所認為這是貿易業務,不是公司的核心業務。剔除掉這部分業務后,公司的核心業務營收不足1億元,從而退市。
不過,上交所擁有最優秀的會計師,怎么可能會判斷失誤?
況且審計事務所還出具了帶“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指出“公司現有經營業務的持續性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尚處于形成穩定盈利模式的轉型期”,從相關披露信息中反映,原告開展的進口凍牛肉業務并非一項持續、穩定的業務。
據此,上交所認為廈華電子主張相應收入作為主營收入計算缺乏事實根據。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訴終止上市決定的法律性質、退市新規的理解與適用、退市決定程序是否正當等爭議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合議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庭審,經評議后認為,首先,證券交易所在實施證券監管行為時,可以作為公法上的法律主體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強制退市決定是證券交易所基于公益目的而依法實施的自律監管措施,受合法性原則約束,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其次,“主營業務收入”是證券交易所為實施證券監管,依照法律規定在業務規則中確立的監管標準。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交所監管指南中對“主營業務收入”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規定。
本案中,審計機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范所確立的標準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對核查過程予以明確說明,上交所結合廈華電子在公開市場的披露文件,認定廈華電子2021年度營業收入在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或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金額為0元,并據此作出《終止上市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上海金融法院遂當庭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廈華電子的訴訟請求。
新《證券法》的修訂,從法律層面開始為A股保駕護航。而退市新規則從根本上解決了A股難退市的局面。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作為退市新規實施后首例行政判決,既通過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退市新規的實施,推動形成進退有序、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市場生態,也通過司法審查進一步確保了資本市場改革在市場化、法治化的軌道上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