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

發布時間:2022-04-07 15:58:32  |  來源:浙江法制報  

一場嚴重的交通事故導致張某一級傷殘,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極其困難;而肇事者陳某卻沒有賠償能力。最終,臺州市椒江區法院決定給予張某10萬元司法救助金,同時民政部門也給張某辦理了低保,每月低保金950元。這是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權人進行救助的典型案例。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因案致貧”“因案致困”的當事人,有的因交通事故造成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無力承擔醫療費用;有的被故意殺害,留下年邁父母和年幼孩子陷入生活困境……為了給當事人提供“托底”保障,共同助力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工作大局,臺州市中級法院和市民政局決定共同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并出臺了《關于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4月6日,臺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一銜接機制的主要內容,并對三年國家司法救助的總體情況進行了通報。

三年,臺州兩級法院秉持“應救盡救”理念,共對321個案件448名生活困難的案件當事人開展國家司法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累計達人民9572877元,決定救助案件數同比上升18.9%、發放司法救助金同比上升19.4%。

國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所采取的一次輔助救濟措施。但由于國家司法救助資金有限,且以一次救助為主,無法做到持續幫扶,為完善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整合救助資源,將“輸血”式國家司法救助和“造血”式社會救助結合起來,切實幫助相關當事人解決實際困難,臺州中院積極探索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機制,推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改革。

《實施辦法》共14條,明確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等八類國家司法救助情形,同時明確老年人、未成年人、烈軍屬、退役軍人、殘疾人等人群作為重點救助對象,優先予以救助。

除了國家司法救助對象范圍的申請人以外,對于無法納入司法救助,但生活特別困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實施辦法》明確可以予以社會救助。

“銜接機制最大的亮點是,擴大了救助范圍,最大范圍體現了‘應救盡救’。”臺州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袁躍文介紹說。

《實施辦法》明確,人民法院在辦理司法救助案件過程中,對于經初步審查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將救助材料移送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但需要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及時反饋案件管轄法院。民政部門在辦理社會救助時,發現可能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可以告知申請人向案件管轄法院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并代為發送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申請須知。對按照國家司法救助和社會救助銜接機制予以救助的對象,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要堅持不定期回訪,及時跟進救助后的社會效果評估。(記者:江妮妮)

關鍵詞: 交通事故 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金 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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