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畢業季
找工作是一件大事
可要擦亮眼
警惕培訓中介機構陷阱
貸款培訓后被解除“勞動關系”
小華(化名)是某高校2021年應屆畢業生,畢業時間為2021年6月。2020年10月,小華與A公司簽訂《室內設計師就業培養實訓協議》,約定A公司為小華進行就業培訓,培訓期滿,公司負責為小華推薦工作,公司可根據實際項目需求留其在公司工作,或由公司保證至其合作設計公司就職,就職薪資不低于4000元,合同于推薦就業成功時終止。
小華在A公司員工介紹下進行網絡分期貸款,向A公司支付培訓費用2萬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小華在A公司接受培訓。2021年3月,在A公司推薦下,小華在深圳某公司就業,實習期為兩個月。
兩個月后,該公司向小華發放工資,每月工資1500元,共計3000元,并以小華能力不符合崗位需求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
隨后,小華訴至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此前簽署的協議并要求A公司返還培訓費。
法院:解除協議,A公司返還培訓費用
A公司辯稱,該協議是在雙方真實意愿下簽訂的,真實有效,且雙方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在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的情況下,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合同款。再者,雙方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實訓培訓并幫助實現就業,并沒有約定保證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關于勞動合同的可持續履行,既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現實意義,更沒有法律依據。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判決,支持小華解除案涉協議及要求A公司返還培訓費用的主張。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雙方簽訂的《室內設計師就業培養實訓協議》應否解除?A公司應否向小華返還培訓費用?
首先,從查明的事實來看,A公司未經人社部門許可審批設立民辦培訓機構,并不具備相關的職業培訓資質,向小華提供培訓服務,不符合規定。
其次,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是使小華具備相應工作崗位的工作能力,到用人單位工作獲得一定金額的勞動報酬。結合小華提供的證據及其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間尚未完成大學學業的情況,小華到深圳某公司工作屬于實習期,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不符合協議約定的就職條件。A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小華被深圳某公司正式錄用。A公司主張雙方合同已履行完畢,與事實不符。小華主張解除協議有理,應予以支持。
因此,A公司向小華推薦的用人單位并無錄用小華,小華請求解除合同,返還相關費用,應予以支持。
(資料圖片)
法官:求職時加強風險防范意識
本案雖是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但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的內容和目的是讓參加培訓者獲得理想的工作,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一方面,公司應具備相關的職業培訓資質,合法合規開展教育培訓;另一方面,公司也應當綜合考量參與培訓者的條件與水平,為其提供有針對性培訓,尋找和推薦符合協議約定的崗位。
與此同時,在校大學生求職心切,在畢業前尋找實習單位增長工作經驗的做法雖應鼓勵,但是也應當加強必要的風險防范意識:
一、核查培訓公司資質。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渠道查詢其工商登記信息,了解是否具備相關的教育培訓資質及其他信息。
二、了解欲就職公司情況。可以在就業網站上搜索相關公司的評論,或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該公司參與訴訟的情況。
三、高度警惕分期貸款事宜。尋找工作過程中,若被“提議”辦理分期貸款進行付費,應高度警惕,科學合理評估自身情況及潛在風險,謹慎決策。
(來源:長江云編輯: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