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遼寧證監局宣布對中金公司和海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兩家公司均涉華晨汽車債券違規事宜。
經查,中金公司作為華晨汽車集團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牽頭主承銷商和2019年第一期債券(債券簡稱19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海通證券作為華晨汽車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和公開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20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張翀作為中金公司上述債券項目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楊若冰作為海通證券上述債券項目負責人,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1年9月,證監會對華晨集團進行行政處罰。據證監會處罰信息認定:華晨集團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涉嫌虛假記載;華晨集團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虛假記載等五項涉嫌違法違約行為;虛增凈利潤26億元。(記者 陳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