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
商家不實宣傳構成違約
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威律師認為,依據《廣告法》,一般性的宣傳廣告只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如果在商家的廣告宣傳中,有關宣傳承諾不實,對消費者極具吸引力,成為消費者購買意愿的主要來源,如承諾“-40℃超低溫”等,該宣傳承諾即被認為符合要約的特點,商家不實宣傳的行為就構成了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維權除直接向商家主張外,還可以向行政管理機關、消費者協會投訴,無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退一賠三的最高懲罰標準。如果消費者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欺騙對方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騙行為,使消費者產生錯覺簽訂了合同,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即可獲得賠償,討回公道。 (劉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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