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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記者從券商人士處獲悉,監管機構近日在業內下發通知,要求持續優化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規范公募基金管理人開展證券交易。
其中,2017年11月交易模式轉換試點后設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租用券商交易單元開展證券交易:一是,取得公募基金管理業務資格滿3年,公司洽理健全,財務狀況良好;二是,最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未受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或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三是,具備健全有效的投資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具備與相關業務操作和證券公司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要求相匹配的信息技術系統,能夠有效防范交易異常的風險;四是,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新設及成立3年以內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類產品參與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應當納入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統一管理。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按規定租用證券公司交易單元參與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應當報告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應當向交易單元使用人明確合規要求,督促嚴格遵守交易單元使用相關規定,合法合規參與交易。
此前,9月中旬,證監會向證監系統內發布了《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模式的通知》,著重圍繞提高券商交易模式的便利化水平,同時允許各類公募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要自主選擇交易模式,進行優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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