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快訊:事關消費貸,經營貸,銀保監會擬發新規

發布時間:2023-01-09 11:37:46  |  來源:消金界  
作者 |徐貝貝

來源 |金融時報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三個辦法一個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了解到,《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等信貸管理制度(以下簡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執行十余年來,在提高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規范化和精細化水平、防控信用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部分規定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需要更新調整,以更加適應當前信貸業務的發展趨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對“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及相關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修訂,有利于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告訴《金融時報》記者,2009年至2010年,銀監會先后出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形成我國信貸管理制度基本框架。此次進行全面修訂,是基于形勢發展變化,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對信貸管理制度進行規范,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具有緊迫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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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修訂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

一是根據信貸業務實際,適度拓寬流動資金貸款與固定資產貸款用途及對象范圍。其中,《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股東分紅,不得用于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二是進一步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受托支付標準,優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托支付執行的有效性。

三是根據新型業務場景,調整業務辦理方式,支持應用大數據、非現場技術,開展貸款調查和管理。其中,對于小微企業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上述小微企業包括通過供應鏈金融業務獲得貸款融資的小微企業。

四是提升貸款辦理的靈活性和便利性,進一步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相關內容,更好契合融資實際。《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同時,增加了“貸款人應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不同類型借款人的有效測算方法”,以及“對于小微企業借款人,貸款人可通過其他方式分析判斷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的規定。

五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風險,優化貸款結構。

六是整合其他相關信貸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統性。

董希淼表示,從“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來看,本次修訂總體上堅持與時俱進,充分吸收市場主體和金融機構的訴求,比如增加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升受托支付的靈活性,及時反映金融科技對信貸流程和場景的影響,比如明確視頻面談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等,從而使信貸管理制度辦法更好地契合融資實際,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創新,進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02

多措并舉防控信用風險

為填補關于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本次修訂對貸款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

具體來看,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應由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范圍為全國的銀行,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國家有關部門對于房地產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助學貸款等的貸款期限另有規定的,繼續執行相關規定。

同時,本次修訂還對貸款受托支付相關要求進行調整。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將受托支付時限在相關特殊情況下放寬至十日內。對于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緊急用款場景下,允許貸款人可適當簡化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審核。對于個人貸款,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控制需要,在規定的受托支付相關標準基礎上設置更為嚴格的標準。規定中的受托及自主支付賬戶均為銀行賬戶。

此外,本次修訂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也提出要求。一是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二是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關鍵詞: 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期限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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