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電公交車、公用充電樁在哈市逐步普及 但小區車位充電樁安裝屢屢碰壁
私家車充電樁何時能夠便捷落地?
7月22日,哈爾濱市住建局發布最新消息,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哈市29處橋下空間停車場將建充電設施,預計年底前哈市充電設施將達到5300個以上。相對于公共場所的充電設施的快速發展,純電家用車充電設施(終端)的發展還受到設施數量、電容設計、安全隱患等多方面的制約,實現在自家停車位能夠便利充電還要有更多突破……
問題
部分物業 對車位安充電樁說:“不”
“兩年前我就曾有過購買純電動汽車的想法,但因為充電樁安裝多次碰壁,最終選擇了油電混的車型。”哈市市民趙先生告訴記者,純電動車比較符合他的出行需求,日常就是上下班代步,不會遠離市區,從經濟性和實用性來說,都青睞購買純電動車。
可如何充電成為他購車時遇到的問題。趙先生說,經過咨詢以后發現,物業明確不同意在地下車位安裝充電樁,認為存在安全隱患。
物業要求車主必須提供自用充電設施安全保障承諾的相關文件。有樓上鄰居得知他要安裝充電樁后,也要求物業拒絕。最終趙先生選擇妥協,放棄購買純電家用車。
無獨有偶,2016年哈爾濱市首座居民電動汽車直流充電樁驗收,標志著冰城首個個人充電樁正式投入使用。從那時起,陸續開始發生物業不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的情況。
據了解,過去幾年哈市物業管理部門多次接到業主的相關投訴,每年也有物業公司拒不配合或阻撓業主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等情況發生。例如群力兩個小區物業因拒不配合建設充電設施,被管理部門下達督辦通知函,并對企業信用進行扣減。但目前哈市仍有物業企業表示明確拒絕。
困惑
車企、電力部門: 申請、安裝十分便捷
在一家知名純電動車哈市4S店從業3年的銷售部周經理告訴記者,現在咨詢純電動車的客戶很多,但確實有一部分因為充電電源的問題,放棄了最初的購車計劃。
周經理說,以他們公司為例,安裝充電樁不需要客戶額外支出其他費用,只要客戶提供物業允許安裝的相關證明材料,電力部門負責充電樁的考察、安裝,用手機申請即可。
“目前,除了充電樁還有一種便攜式充電器,也可以充電,使用的是220V民用電,但依然還涉及到在地下車位獨立安裝電表和電源,所以物業同意,是客戶繞不開的一關。”
而且,不僅僅是地下車位,有的物業對于車庫安裝充電樁也持反對態度。
例如,方正縣四季湖濱小區業主要求在車庫安裝充電樁時便被拒,發起投訴要求管理部門解決。相關部門在回復時表示該業主需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公告,另外還提供由電力部門出具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的承諾后,才能實施安裝。
聲音
物業企業: “物業不應該成為責任主體”
哈爾濱市物業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這種問題不能簡單理解為物業拒絕業主申請,而是有很多實際情況還沒能解決。
他舉例說,有的小區在設計時就沒有考慮充電樁的問題,一定數量充電樁投入使用后會超過設計電容。另外,充電過程中還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南方城市有充電時起火的案例,會威脅到整棟單元樓居民的安全等,都是物業企業需要綜合考量的。
哈市一家大型物業企業的負責人表示:“我們物業企業是為業主提供服務的,但如果充電設施影響到其他用戶利益,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隱患有可能引發火災,都是重要的影響因素”。他說在省市相關條例中,只是明確前置條件:個人在固定停車位(庫)建設自用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由個人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即可。但對于相關設備是否符合該棟建筑的安全防火標準,發生問題或涉及賠償時,業主、供電部門、汽車生產企業都應該承擔哪些責任?還不是特別明晰。
“我們物業只是提供服務的,沒有審批權也沒有執法權,目前把物業同意作為安裝充電樁的前置條件顯然還是不合適的。我們物業也不愿因此問題和業主起沖突,被管理部門處罰。”
省內其他地市什么樣?
齊齊哈爾市:曾有業主起訴 因影響防火而敗訴
記者以用戶的身份咨詢了齊齊哈爾市物業管理科。工作人員表示,新能源充電樁能否在地下車位安裝,最重要的還是要看有沒有消防隱患。工作人員舉例說,當地金色世家一位業主未能安裝充電樁,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充電樁位置不符合防火要求,最終被判敗訴。
工作人員表示,在安裝之前,一定要先和物業溝通,對于設備對防火間隙、防火分區等影響要提前明確,不存在消防隱患前提下,是支持安裝的。
牡丹江市:要看物業服務合同
牡丹江市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還沒有關于地下車庫、車位充電樁安裝的明確文件。能不能安裝首先要看業主和物業在服務合同中如何約定的。另外,物業不應該是前期的“審批”單位,還是要看是否影響消防安全。即便物業同意了,未來發生火災等問題,業主還是要承擔責任。所以,還是要和物業對安裝環境充分溝通,積極邀請消防部門審核,確認無隱患后再進行安裝。
佳木斯市:一事一議
當地工作人員在回答時表示,老舊小區在最初規劃時可能沒有相關配套設施,近期新建的小區有相應的規劃。具體還要看實際情況。如果雙方產生爭議,業主可以通過12345市長熱線一事一議來解決。
其他省市什么樣?
國內其他城市 安裝也頻頻被物業拒絕
在國內其他城市,物業拒絕業主安裝家用汽車充電樁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比如廣州、深圳、重慶等城市多次被媒體曝光。有的業主最終通過訴訟才得以安裝,有的已經勝訴但得不到物業配合,至今問題沒能得到解決。
參與審理的法官就表示,目前實施的管理辦法中,對相關責任的認定存在不夠明確和完善的地方。
數據參考
據了解,哈爾濱市現有純電動私家車、物流車、網約車超6000輛。
為推進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哈爾濱市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哈爾濱市已逐步推廣和完善相應政策法規。
對于明晰責任 有城市這樣管理
有的城市出臺解決方案并征求公眾意見。如《成都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將充電樁分為“公用樁”和“自用樁”,并對如何安裝、如何施工、責任認定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如何安裝?為區分不同小區類型和充電樁類型,《征求意見》擬按照不同方式推進建設并強化管理。如,針對已建小區公用樁,政府擬根據電動汽車推廣計劃和居民需求,結合存量小區公用樁情況制定年度建設計劃,每年高標準遴選3家-5家充電運營商,組織充電運營商統一規劃建設、統一維護管理。已建小區的自用樁,擬由居民委托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或充電樁施工單位自行建設、自行管理、自行負責(簡稱“自建自管”)。支持經遴選的充電運營商按照“統建統管”模式開展干線電纜等供電設施改造,提供自用樁安裝與維護管理一體化服務,采取市場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如何明確責任?
針對已建小區自用樁,《征求意見》特別提到,申請人作為充電設施產權人,負責充電設施日常維護管理,承擔相應安全管理責任,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充電樁維護保養,小區管理單位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監督檢查。申請人應與小區管理單位簽訂《電動汽車充電樁用電(使用)協議書(參考范本)》,約定安全等相關權責義務。《征求意見》還按照“誰所有,誰負責”原則明確了責任——居民自用充電樁由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對其質保期內的充電設施質量安全負責;小區管理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責任;充電運營商負責統建統管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而新建小區配建充電設施,由建設單位確定的充電運營商或物業服務機構負責運行維護管理。(記者 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