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信息平臺可查找、預約目的地周圍停車泊位,共享泊位提高車位周轉率
昆明“智慧停車”有望破解停車難題
停車難一直是困擾市民的一大問題。停車難與“車多停車位少”有關,但也與停車資源分布不均衡、中心區功能過度聚集、信息化不充分等有一定關系。在昆明,有關部門正在著力推進機動車停車場信息化建設,力求通過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建設、利用共享泊位提高車位周轉率等方式,緩解停車難題。
近日,在昆明工作的李先生開車和朋友去市中心吃飯。因路邊臨時停車泊位停滿了機動車,他不得不繼續繞行一段路程,沿途尋找車位,一直到較遠的地方才終于找到停車位。
停車難,一直是市民開車出行的頭疼事。據了解,昆明市機動車保有量達259.6萬輛,千人汽車擁有量已處于全國前列。由于受停車資源分布不均衡、中心區功能過度聚集、信息化不充分等因素影響,停車資源一直十分稀缺和緊張。不過,這一問題將隨著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信息化建設的推進而有所緩解。
傳統停車向智慧停車轉變
“5月31日前,我們要完成昆明市主城建成區備案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信息化改造,并將停車場信息接入昆明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昆明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許云華對媒體說。
早在2019年,昆明市就施行《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組織建設全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將全市經營性停車場的泊位使用情況、收費標準等信息數據向社會公開。
經調查統計,截至2020年底,昆明市主城建成區備案的公共停車場1718個、泊位556082個,其中1646個公共停車場已經實現信息化改造。許云華介紹,接下來要推進未進行信息化改造的72家停車場盡快完成信息化改造,同時實現全部停車場信息接入昆明市智慧停車平臺。
據不完全統計,昆明主城建成區共有路內泊位約10萬個,設置手續完備的泊位僅有1.04萬個。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秩序管理處副處長李志軍表示,將對各類泊位特別是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科學清理規范,對已經影響交通通行、影響交通安全和不符合設置條件的泊位進行清理,對確需設置的道路臨時泊位進行規范設置,同步將規范設置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信息化,提升公共停車資源的利用率,緩解停車矛盾和交通擁堵。
據了解,屬地政府(管委會)可自行選擇路內泊位管理單位,通過“地磁+手持設備”、高位視頻等方式,實現路內泊位信息化接入。
許云華介紹,接入智慧停車信息平臺的數據包含停車場靜態數據及動態數據。其中,靜態數據包括停車場(庫)名稱、地址、經營性泊位數量、服務時間、收費方式與標準、服務與投訴電話等,動態數據包括實時剩余車位數等數據,路內臨時停車泊位還包括停車費執收情況等數據。
車主可查詢附近停車位
據了解,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信息化改造完成并接入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后,市民就可以第一時間通過手機了解停車位置、開放時間等靜態信息以及停車場實時空余車位數量等動態信息。
昆明市智慧停車建設運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秦穎介紹,車主駕車出行前可提前在智慧停車信息平臺上查找、預約目的地周圍的泊位,也可在出行中導航至附近空余的泊位,避免因繞行多付出油費成本和時間成本,減少動態交通壓力。
據介紹,車主在平臺上將車牌與賬戶綁定,充值或開通銀行免密支付,車輛便能實現無感支付,順暢出入停車場。
目前,昆明市長水機場停車樓、西山區人民醫院等597個公共停車場和停車泊位路段實現聯網接入平臺。秦穎告訴記者,市民用手機掃描路側停車位二維碼,可了解路段的收費時段、收費標準、是否備案批復的合法停車位等信息。
針對市民關心的信息化改造后停車費會否上漲的問題,秦穎表示,平臺接入的停車場和停車泊位都經過了相關部門的備案,執行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以及昆明市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收費標準。
“今后,不僅能規范停車位經營者收費,讓車主明明白白消費,還能提供電子發票在線申領的便捷服務。”秦穎說。
共享泊位提高車位周轉率
記者了解到,停車場完成聯網使用后,可實現停車場內泊位的預約和共享等功能。共享泊位可提高車位的周轉率,減少停車位閑置時間,進而提升某一時段的車位供給量。
許云華表示,昆明市鼓勵非經營性專用停車場進行信息化建設,將富余、空閑車位對外開放或者錯時開放。
秦穎介紹,市民可通過出租產權泊位的閑置時段在平臺上共享,既能增加個人收入,還能增加個人車位使用率。“今后,市民朋友上班時可到單位附近的居民小區空余泊位上停車,而有停車場的單位可將下班后的時間段共享,供市民停車。”秦穎說。
據悉,停車場通過平臺實時發布空余泊位,按次、小時、天、月等時段共享發布租賃信息,盤活泊位資源,增加收益。同時,停車場提供無感支付、電子發票等服務,最終實現無人值守,降低經營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車位共享出租后,小區停車場需要聯網接入昆明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執行相應的訂單,外部車輛才能順利進入小區停車場。
不少市民擔心,若自己的車位共享后,物業不允許外部車輛進入小區使用車位該怎么辦?對此,云南曲直律師事務所律師段彪永表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意味著,車位所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車位使用權并取得收益,有權在平臺上共享自家的停車位。
段彪永解釋,業主與物業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為業主服務。如社區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無特別約定,物業應配合業主行使不動產物權,配合外部車輛進出本小區停車場,這和房屋出租其實是同樣的道理。(記者 趙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