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體董事會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議案的情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本次股東大會不會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22年 9月 15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22年 9月 15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 2022年 9月 15日上午 9:15至 2022年 9月 15日下午 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達南路中段廣東英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四樓會議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4、會議主持人:董事長翁偉武
5、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計 8人,代表股份總數 211,857,46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66.5384%。其中: (1)參加現場投票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6人,代表股份總數 208,674,06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65.5393%。
(2)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 2人,代表股份總數 3,183,4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9998%。
(3)參加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的中小投資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計 2人,代表股份總數 3,183,4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9998%。
2、公司董事、監事出席了現場會議,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現場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及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議程,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以下議案進行了投票表決,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非獨立董事的議案》
本議案采取累積投票方式逐項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及結果如下:
1.01選舉翁偉武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7,4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3,4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100%。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翁偉武先生當選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2選舉翁寶嘉女士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翁寶嘉女士當選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3選舉翁偉嘉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翁偉嘉先生當選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1.04選舉鄭濤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鄭濤先生當選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獨立董事的議案》
本議案采取累積投票方式逐項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及結果如下:
2.01選舉芮奕平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芮奕平先生當選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2選舉麥堪成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麥堪成先生當選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03選舉陳琳武先生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陳琳武先生當選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監事會換屆選舉非職工代表監事的議案》 本議案采取累積投票方式逐項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及結果如下:
3.01選舉謝暉兒女士為公司第四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謝暉兒女士當選為公司第四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02選舉陳釧先生為公司第四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997%。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2%。
上述同意票數已超過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陳釧先生當選為公司第四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自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4、審議通過了《關于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對 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2%;棄權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對 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157%;棄權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5、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第四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對 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157%;棄權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對 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157%;棄權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6、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津貼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對 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2%;棄權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對 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157%;棄權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7、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薪酬方案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 211,856,96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對 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2%;棄權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 3,182,9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99.9843%;反對 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157%;棄權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經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派出的溫定雄律師、曲藝律師到會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認為:貴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以及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具體內容詳見同日刊載于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英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四、備查文件
1、廣東英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英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廣東英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