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熱推薦:[快訊]盛弘股份: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計劃預披露

發布時間:2022-07-29 19:35:39  |  來源:中財網  

CFi.CN訊:二、本次減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本次減持計劃的相關情況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減持原因:股東個人資金需求。

2、股份來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發起人股份及發行上市后權益

分派所獲得的股份。

3、減持方式: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的方式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在任意連續 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進行減持的,在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合計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

4、減持數量和比例:肖學禮先生預計減持股份合計不超過 10,263,7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0000%。

若減持計劃期間公司有可轉債轉股、股份回購、股權激勵行權、再融資新增 股份上市等股份變動事項,則對該數量進行相應調整。

5、減持期間:如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減持期間為自本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15個交易日后的6個月內進行,即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敏感期不減持);如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減持期間為自本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3個交易日后的6個月內進行,即2022年8月4日至2023年2月3日(敏感期不減持)。

6、減持的價格區間:根據減持時的二級市場價格及交易方式確定。

7、特別說明:因肖學禮先生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書》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減持公司股票,該鎖定期滿兩年內減持的,每年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上一年末公司股份總數的5%,故肖學禮先生承諾在2022年8月26日前減持不超過3,715,8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8102%)。

(二)股東股份鎖定承諾及履行情況

1、肖學禮先生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之上市公告書》中做出如下承諾:

“(一)關于股份鎖定、減持意向及價格的承諾

(1)自盛弘電氣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發行前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電氣回購該部分股份; (2)如果盛弘電氣上市后6個月內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3)上述股份鎖定承諾期限屆滿后,本人在擔任盛弘電氣董事、監事或高級

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 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計劃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人擬在前述鎖定期屆滿后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通過合法方式進行減持,并通過盛弘電氣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前述鎖定期滿兩年內減持的,本人每年減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上一年末公司股份總數的5%,減持價格不低于盛弘電氣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減持期間,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上述減持價格及收盤價等將相應進行調整; (6)如違反前述承諾事項,將由盛弘電氣及時公告違反承諾的事實及原因,并向盛弘電氣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情況下自公告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啟動購回程序,購回數量不低于本人違反承諾事項賣出的股票數量;且公告之日當月起從盛弘電氣處領取的薪酬或分紅減半(如有),直至上述股份購回實施完畢當月為止;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盛弘電氣所有,并將在獲得收益的10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給盛弘電氣指定賬戶;并自購回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全部股份的鎖定期至前述鎖定期滿后6個月;如因未履行前述承諾事項給盛弘電氣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向盛弘電氣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賠償損失。

上述承諾不因本人不再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而終止,亦不因本人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終止。

(二)關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的承諾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以下簡稱“啟動條件”)

公司在其 A股股票正式掛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內,公司股價連續 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盤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1)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包括:公司回購股票;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2)穩定股價措施的實施順序

在滿足啟動條件時,公司回購股票為第一選擇,但公司回購股票不能導致公司不滿足上市條件。

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為第二選擇。在啟動條件滿足時,若同時滿足下述條件之一將實施第二選擇:①盛弘電氣回購股份議案未獲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購股份義務而使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其他對公司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或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條件,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購股份義務;②公司已采取穩定股價措施并實施完畢后仍滿足穩定股價方案的啟動條件。

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為第三選擇。在啟動條件滿足時,如控股股東已采取穩定股價措施并實施完畢后連續 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仍低于其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將實施第三選擇。

3、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程序

(1)公司回購股票

在啟動條件滿足時,公司將在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討論回購股份方案,并在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依法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實施回購股份的議案,公司股東大會對實施回購股份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具體實施方案將在啟動條件成就時,本公司依法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后公告。

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后,本公司將依法通知債權人,并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完成全部必須的審批、備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10個交易日后,啟動相應的回購股份方案。公司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公司股份應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刭徆煞莺?,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

本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回購股份的方

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單次回購股份數量不超過本公司總股本的2%。

如果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前本公司股價已經不滿足啟動條件的,或者實施上述回購股份方案過程中,如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當日每股凈資產,本公司可不再繼續實施或終止實施(以下統稱“終止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如終止實施回購股份方案的,本公司將在董事會作出終止實施回購股份方案的決議后3個交易日內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該會計年度結束不再啟動回購股份方案。

本公司如違反前述承諾,將及時公告違反的事實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歸屬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將向本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同時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

(2)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在啟動條件滿足后 15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盛弘電氣股份的方案(包括擬增持股份的數量、價格區間、時間等,以下簡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穩定股價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審批手續,在獲得批準后的15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披露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穩定股價方案。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盛弘電氣的股份的價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于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處所獲得現金分紅金額的 30%,每次增持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方興、肖學禮、盛劍明按本承諾出具之日各自持有盛弘電氣股份的比例分擔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和增持股份的比例)。

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穩定股價方案實施前公司股價已經不滿足啟動條件的,或者在實施上述方案過程中,如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當日每股凈資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終止實施該穩定股價方案。如終止實施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及時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通知后3個交易日內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該會計年度結束不再啟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穩定股價方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違反前述承諾,將由盛弘電氣及時公告違反承諾的事實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歸屬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原因外,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向公司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前述承諾的事實發生之日后10個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處獲得股東分紅,直至按承諾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滿足啟動條件時將通過二級市場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買入公司股份以穩定公司股價,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其購買股份的方案(以下簡稱“董事、高管穩定股價方案”)。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二級市場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買入盛弘電氣股份的,買入價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次用于購買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于其在公司任職期間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處實際取得的稅后薪酬及津貼累計額的 20%,單次購買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0.5%。如果公司披露該董事、高管穩定股價方案后3個交易日內,公司股價已經不滿足啟動條件的,或者在實施該方案過程中,公司股票連續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當日每股凈資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終止實施該方案,如終止實施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及時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自收到通知后3個交易日內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該會計年度結束不再啟動董事、高管穩定股價方案。

若公司在其A股股票正式掛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內新聘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的,本公司將要求該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本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股價穩定承諾。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違反前述承諾,將由盛弘電氣及時公告違反承諾的事實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歸屬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原因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向公司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前述承諾的事實當月起,自公司處領取 50%的薪酬,直至按承諾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上述承諾不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變更、離職而終止。

(三)關于招股說明書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承諾

1、股份回購承諾

(1)公司出具的承諾

若公司在投資者繳納股票申購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在該等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對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將按照投資者所繳納股票申購款加算該期間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已繳納股票申購款的投資者進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公司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召開董事會,并將按照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份回購具體方案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發行價加算股票發行后至回購時相關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諾,則約束措施為:①公司將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現金分紅計劃、停止發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津貼,直至公司履行相關承諾;②公司將立即停止制定或實施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等行為,以及增發股份、發行公司債券以及重大資產重組等資本運作行為,直至公司履行相關承諾;③公司將在5個工作日內自動凍結以下金額的貨幣資金:發行新股股份數×(股票發行價+股票發行后至回購時相關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公司履行回購股份及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承諾

若盛弘電氣在投資者繳納股票申購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后,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開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將按照投資者所繳納股票申購款加算該期間內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對已繳納股票申購款的投資者進行退款。同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對已繳納股票申購款的投資者進行退款。

若盛弘電氣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認定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依法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購回價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發行價加算股票發行后至回購時相關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潤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權、除息行為,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同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督促公司依法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諾,則其不可撤銷地授權盛弘電氣將當年及其后年度公司應付其的現金分紅予以扣留,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轉讓,直至其履行相關承諾。

2、賠償承諾

(1)公司出具的承諾

若因盛弘電氣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如違反上述承諾,公司將及時公告違反承諾的事實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歸屬于公司的原因外,將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道歉;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進行賠償;同時,公司將按照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承諾

若因盛弘電氣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上述承諾,將由公司及時公告違反承諾的事實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歸屬于公司的原因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向公司其他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相關承諾發生之日后10個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處獲得股東分紅,直至按承諾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實施完畢時為止。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承諾

若因盛弘電氣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承諾,將由公司及時公告違反承諾的事實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歸屬于公司的原因外,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將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在違反相關承諾的事實發生當月起,自公司處領取 50%的薪酬,直至按承諾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實施完畢當月為止。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的承諾

為降低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并承諾: (1)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積極推動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在制訂、修改補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時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在推動公司股權激勵(如有)時,應使股權激勵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給公司或者股東造成損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②依法承擔對公司和/或股東的補償責任;③無條件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的處罰或采取的相關監管措施?!?截至本公告日,肖學禮先生嚴格履行了上述承諾事項,未出現違反上述承諾的情況。

關鍵詞: 實際控制人 回購股份 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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