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豬肉價格提醒告誡函,告誡豬肉生產經營者,表示將堅決防范散布捏造不實價格信息、擾亂生豬市場秩序、推動重要民生商品價格過快上漲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防止利用信息進行哄抬豬肉價格方面,不得有以下6種哄抬價格行為:捏造生產、進貨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捏造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并散布的;散布信息含有“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捏造、散布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其他信息的。
在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不得有以下3方面的哄抬價格行為: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在豬肉的銷售及其他方面,不得有以下4種哄抬價格行為: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的;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的;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記者黃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