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桂冠電力: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制度
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變動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變動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
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業務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
引第8號—股份變動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
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變動方式、變動數量、變動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
并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條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
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
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員不得減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
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第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
賣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 30 日內,因特
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終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 10 日
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
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屆滿前離職
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 6 個月內,遵
守下列限制性規定(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
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一) 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
的 25%;
(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第(一)項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
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制度第四、六、
十一條的規定。
第九條 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
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
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
股份當年可轉讓 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
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
讓的本公司股份,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
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
后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 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
披露相關情況。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
券。
上述“買入后 6 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
6 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后 6 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
出時點起算 6 個月內又買入的。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下列時間內
委托公司董事會秘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配
偶、父母、子女及為其持有股票的賬戶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職務、身份證號、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新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
票初始登記時;
(二)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
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
2 個交易日內;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
信息發生變化后的 2 個交易日內;
(四)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在其已申報的個
人信息發生變化后或離任后 2 個交易日內;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
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
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諾的,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
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過集中競價交
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公司
證券部報告,并由證券部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
并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
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第十五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
況。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并購重組等重
大事項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立即披露減持
進展情況,并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上海證券交
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
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2 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
情況。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
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最遲 2 個交易日內,向
公司董事會秘書報告并由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披露。
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
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及原因;
(五)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統一為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并定期檢查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況。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本人申
報數據的及時、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同意上海證券交易
所及時公布相關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變動情況,由于沒有及
時報告或報告有誤而違反管理規則的,引起的后果和責任由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變動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還應當
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
規章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一條 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
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
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上海
證券交易所申報。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日后頒布的法
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
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其修改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