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海南礦業(601969):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發布時間:2022-03-31 14:03:50  |  來源:中財網  

原標題:海南礦業: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續督導年度報告書

保薦機構名稱: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薦公司簡稱:海南礦業

保薦代表人姓名:田卓玲、龔泓泉、孫峰、

宋建華

被保薦公司代碼:601969.SH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許可[2021]2502 號文《關于核準海南礦業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核準,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海南礦業”、“上市公司”、“發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向諾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等 14 名投資者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66,981,415 股,發行價格

每股人民幣 11.30 元,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 756,889,989.50 元,募集資金凈額為

人民幣 746,045,107.18 元。本次發行證券已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

所上市。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保薦

機構”)擔任其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持續督導期間為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持續督導期內

(以下簡稱“本持

續督導期間”)

聯合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

》(

以下簡稱

“保薦辦法

”)、《

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

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

查、盡職調查等方式

進行持續督導,

現就

2021 年度持續督導情況報告如下:

一、

2021 年

聯合

保薦機構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工作內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

并針對具體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

計劃。

保薦機構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

作制度,并針對具體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定相

應的工作計劃。

2、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在持續督導工

作開始前,與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簽署持

續督導協議,明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

利義務,并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持續督導

期間,協議相關方對協議內容做出修改的,應

于修改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

案。終止協議的,協議相關方應自終止之日起

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說

明原因。

聯合保薦機構已與上市公司簽署了保薦協

議,協議明確了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

和義務,并已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本持續

督導期間,未發生對協議內容做出修改或終

止協議的情況。

3、持續督導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

違法違規事項公開發表聲明的,應于披露前

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經審核后在指定

媒體上公告。

本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未發生需公開發

表聲明的違法違規事項。

4、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

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應自發現或

應當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

易所報告。

本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未

出現需報告的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

5、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

職調查等方式開展持續督導工作。

本持續督導期間,聯合保薦機構通過日常溝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職調查

等方式,對上市公司開展持續督導工作。其

中,聯合保薦機構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對上市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

6、督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

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

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承諾。

聯合保薦機構

持續督促、指導

上市公司及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持續督導期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切實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項承諾。

7、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

事會議事規則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

員的行為規范等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與執行情況,

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等制度

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本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

司有效執行了相關治理制度

8、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

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募集資金使用、關聯

交易、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衍生品交易、對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

核查了上市公司

內控制度

建立與執行情況,

上市公司

內控制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本持

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有效執行了相關內控

制度

9、

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

露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聯合保薦機構

督促

上市

公司嚴格執行信息披

露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工作內容

并有充分理由確信上市公司向

上海證券交易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

詳見“

二、

聯合保薦機構

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審閱的情況

”。

10、

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

監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

事前審閱,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及

時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

上海證券交易

報告

詳見“二、

聯合保薦機構

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審閱的情況”。

11、

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進行事前

審閱的,應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

五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

對存在問題的信

息披露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

的,應及時向

上海證券交易

所報告

詳見“二、

聯合保薦機構

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審閱的情況”。

12、關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東、實際控制

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

會行政處罰、

上海證券

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者

上海證券

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的情況

并督促其完善內部控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糾正。

持續督導

期間

上市

公司或其控股東、實

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受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上海證券

交易所紀律

處分或者被

上海證券

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

的情況。

13、關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

履行承諾的情況,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諾事項的,保薦人應及時

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持續督導期間

上市

公司

及控股東、實際

控制人等

不存在

履行承諾的情況。

14、關注公共傳媒關于上市公司的報道,及時

針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經核查后發現上市

公司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與披露

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保薦人應及時督促上

市公司如實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

告。

持續督導期間,

上市公司

未出現該等事項。

15、在持續督導期間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薦人應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說明并限期改正,

同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違反《上市規則》等上海

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

(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的專

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

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現《保薦辦法》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

本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

及相關主體

未出

現該等事項。

工作內容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薦人持續督導工作;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保薦人認為需要報

告的其他情形。

16、

制定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明

確現場檢查工作要求,確保現場檢查工作質

量。保薦人對上市公司的定期現場檢查每年

不應少于一次,負責該項目的兩名保薦代表

人至少應有一人參加現場檢查。

聯合保薦機構

制定

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

工作計劃,明確現場檢查工作要求。

聯合保薦

機構

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對上市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

負責該項目

的兩名保薦代表人有

2 人參加

現場檢查。

17、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應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內或

上海證

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內,對上市公司進行專

項現場檢查:(一)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二)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三)違規使用

募集資金;(四)違規進行證券投資、套期保

值業務等;(五)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未履行

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六)業績出現虧

損或營業利潤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

上海證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續督導期間,

上市公司

未出現該等事項。

18、

持續關注上市

公司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存

儲制度

與執行

情況

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投資

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聯合保薦機構

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專戶存

儲、募集資金的使用以及投資項目的實施等

承諾事項進行了持續關注,督導公司執行募

集資金專戶存儲制度及募集資金監管協議,

并出具關于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

核查報告。

19、

聯合保薦機構

發表

核查

意見情況

2021 年度,

聯合保薦機構

發表核查

意見具體

情況如下:

2021 年

10 月

30 日,

聯合保薦機構

發表《

于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資金置換

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核查意見

、《

關于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核查意

2021 年

12 月

14 日

聯合保薦機構

發表《

于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資金投資

項目結項和終止并將結余和剩余募集資金永

久性補充流動資金的核查意見

》。

2022 年

3 月

23 日,

聯合保薦機構

發表《

關于

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

團財務有限公司簽署

<金融服務協議

>暨關聯

交易的核查意見

、《

關于海南礦業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

工作內容

項核查報告

二、

聯合保薦機構

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情況

海通證券

持續督導人員對上市公司

持續督導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

事先或

事后審閱,包括股東大會議決議及公告、董事會議決議及公告、監事

會會議決議及公告、募集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相關報告和其他臨時公告等文件,對

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檢查。

經核查,

聯合保薦機構

認為,

上市公司

嚴格按照證券監督部門的相關規定進

行信息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薦辦法》及

上海

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

國證監會和

上海證券

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經核查,上市

公司

不存在

按照

《保薦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

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以下無正文)

關鍵詞: 上市公司 募集資金 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