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郭施亮
獨董制度在A股市場已經誕生多年,但多年來,獨董制度卻更像是一個花瓶的擺設。但是,隨著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件處理結果的出爐,獨董“躺著賺錢”的日子卻成為了歷史。
在康美藥業獨董承擔巨額賠付責任的同時,資本市場已經開始發生了獨董辭職潮的現象。獨立董事到底可不可以做好盡職盡責的工作,并時刻保持獨立的判斷能力,將會影響到獨董制度的存在意義。
康美藥業24億處罰風波
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件影響深遠,且牽涉到巨額的賠償責任。不過,與過去不同的是,此次康美藥業引入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且取得了實質性的訴訟成果,對受損的中小股東來說,顯然也是帶來了一個很好的福音。
從此次康美藥業的訴訟裁決結果分析,合計5萬多名的投資者一審獲勝,康美藥業被賠付超過了24億元。
很顯然,24億并不是一筆小數目。面臨著巨額的賠付資金,康美藥業的相關利益者肯定脫不了關系。那么,誰將會是康美藥業的相關利益者呢?其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實控人、企業高管、相關中介機構等,他們都需要承擔著必要的責任。
其中,從此次事件來看,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數名獨立董事需要承擔起巨額的賠付責任。從數名獨立董事的身份來看,有4名獨立董事屬于教授的身份,但如果按照近十億元的賠付責任劃分,平均每位獨董教授需要承擔上億元的賠付責任。
上億元的賠付責任,對教授們來說,也是一筆天文數字了。與此同時,與這個巨額賠付金額相比,對獨董教授來說,他們每一年從康美藥業拿到的薪酬并不算特別高,所以對這幾位獨董教授來說,對這筆巨額賠付資金,肯定是產生出很大的壓力。
此次事件推動董責險的崛起
人均上億的賠付金額,這顯然不是一般人可以承受得起。隨著康美藥業事件的發生,董責險的需求將會得到快速釋放。
根據數據顯示,目前A股市場合計有超過4631家上市公司,并提供了13900個獨董職位。如果按照這一個數據計算,平均每家上市公司擁有3名獨立董事,還有部分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數量多于三名。
根據現有的規則分析,獨立董事的產生是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再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另外,按照規則顯示,在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該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所以獨立董事的設置,還是具有一定的市場需求。
康美藥業事件的發生,從一定程度上推動董責險需求的提升。換一種角度思考,對獨立董事來說,也未必可以完全避免任職風險,假如在任期間上市公司發生了財務問題,那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肯定會承擔必要的風險。所以,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角度出發,購買董責險的需求還是比較旺盛的。
不過,從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角度出發,即使購買了董責險,也未必可以確保零風險,也談不上安枕無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董責險未必可以完全覆蓋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風險責任。例如,在此次康美藥業事件中,如果獨立董事需要承擔上億元的賠付資金,那么董責險很難保障完全覆蓋這筆龐大的賠付資金。
此外,隨著董責險的需求持續旺盛,未來不排除存在漲價的預期。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來說,未來擔任獨立董事的成本會更高、潛在的風險也會更大。
獨董制度有必要取消嗎?
獨立董事設立的初衷,意在強調它的獨立性,并且為中小股東創造權益。換言之,假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缺乏了最起碼的獨立性,那么獨立董事的存在意義已經不在了。所以,對獨立董事來說,最重要的是提升獨立判斷能力與獨立分析能力,并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負責,而不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的利益代言人。
但是,試問一句,多年來又有多少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可以做好這一點呢?或許,對很多獨立董事來說,平時本身已經有龐大的工作量,這個時候再兼任某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更大程度上提升了自己的背書,增加了一些薪酬待遇,但并未起到保障中小股東權益的作用。
獨立董事需要為上市公司中小股東負責,而不是為上市公司董事會負責。站在獨立董事的角度出發,當自己發現企業存在某些財務問題的時候,應該第一時間向投資者披露與揭發,讓投資者盡早回避風險。
不過,在實際情況下,即使獨立董事做到盡職盡責,但也未必保障上市公司的足夠安全。因為,對某些上市公司來說,可能會有意回避獨立董事的要求,或者只提供一些表面的數據,由此導致獨立董事不能夠如實分析數據,甚至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因此,在提升獨立董事問責成本的同時,更應該增強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相關權利,提升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與知情權。
獨董制度有必要取消嗎?取消與否,則取決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可否保持足夠的獨立性。假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無法保障自己的獨立性,那么獨董制度存在的必要也不存在了。
針對獨立董事這一個職位,最重要的是提升他們的獨立判斷能力與獨立分析能力。很顯然,獨立董事已經不是一個“躺著賺錢”的職位了,資本市場需要不斷提升獨立董事的職責要求。
對獨立董事們來說,需要利用好自己的專業知識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水平,提前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意見參考,獨立董事需要為上市公司中小股東負責,而不是為上市公司董事會負責。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評論員,財經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