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昨天(25日)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明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理財產品銷售機構不得以理財的名義或使用“理財”字樣開展其他金融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理財產品銷售檔案保管年限不得低于20年。
同時規定了一系列禁止行為,包括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不得將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不得為理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