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據教育部網站信息顯示,教育部等8部門發布了《關于規范“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將全面清理整頓現有“大學”“學院”名稱使用亂象,規范名稱登記使用行為。
根據《通知》要求,經審批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發起并依法設立的其他法人組織,在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時可以對應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其他組織機構在登記時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同時,除經批準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設立的內部機構或由其發起并依法登記的組織機構外,其他組織機構也不得在牌匾、廣告等對外宣傳以及其他各類活動中使用“大學”“學院”字樣。有關部門要對目前企業設立的、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指導和督促其規范名稱使用行為,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
此外,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社區學院,同樣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學”“XX社區學院”等專有名稱。
根據工作時間安排,在此次《意見》發布后,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在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對逾期仍違規使用“大學”“學院”字樣開展活動的,將按照主管和屬地原則,由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記者 程銘劼 趙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