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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上咸安報道8月5日,一名來自咸安區某培訓機構的員工到咸安區勞動仲裁院反映,他所在的培訓機構即將面臨倒閉,對員工進行大規模裁員,公司要求他簽訂《離職申請》,并在離職原因一欄寫上因“個人原因”離職。該員工感到困惑,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以及他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雙減”政策下,許多以學科培訓為主的校培企業進行裁員或者倒閉。為了能減少損失,部分企業在裁員時讓員工簽訂“自愿離職申請”,并以不發工資來脅迫員工簽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自愿申請離職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顯然,公司這樣的做法是為了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么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若出現裁員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出現上述情形的,勞動者只需保留相關證據,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經過咸安區勞動仲裁院協商調解,該培訓機構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該員工支付了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并表示今后將嚴格規范用工行為。
(通訊員:陳炫安 編輯:董盈 責編:余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