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快訊!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爭議糾紛案

發布時間:2022-07-28 15:49:51  |  來源:云上咸安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情簡介】

2021年底,上訪人余佐村村民涂XX為六組新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不公一事到浮山街道辦事處上訪,要求余佐村六組執行原來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

2007年,因咸安碧桂園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需要,余佐村六組部分山林土地被征收。為了確定此次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余佐村六組召開了群眾代表會議,會議通過以二輪延包為基礎,征收田地按人口面積各50%、勞力安置費按人口面積各50%的比例進行分配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余佐村村民涂XX的4畝山林全部在此次征收紅線內,根據當年的分配方案,涂XX的勞力安置費全部收歸六組公家賬戶,再分配發放至六組經濟成員戶手中。2021年底,余佐村六組土地再次被征收,此次召開的群眾代表會議通過了新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方案規定:各農戶的土地勞力安置費歸各農戶所有。對比新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涂XX認為2007年自家林地征收補償的勞力安置費全部充公再分配,而新的方案勞力安置費歸各農戶所有,受到不公待遇,要求此次土地征收執行2008年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由此而產生糾紛。

2022年1月,由浮山街道辦事處牽頭,浮山街道司法所、余佐村、余佐村六組以及相關利害人參加的專題協調會議在余佐村會議室召開,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2008年確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該予以糾正,新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方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以新的方案規定為準,勞力安置費歸各土地承包農戶所有,本著公平公正的立場,由余佐村六組返還當事人涂XX的4畝山林被征收勞力安置費,并按照國家銀行存款利率進行適當補償。

【以案說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之第四款規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及分配方案。

余佐村村民涂XX的山林于2007年被征收,涂XX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及分配方案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但是勞力安置費的分配方式在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2008年,余佐村六組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土地安置補償分配方案在程序上錯誤,涉及勞力安置費分配原則上,也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之第四款規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涂XX的勞力安置費應歸屬涂XX所有。

【風險警示】

征地補償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可以經村民會議討論分配。而青苗費和勞力安置費不屬于村民自治法中的利益分配方案調整,即法無授權不可為,故2008年的分配方案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供稿:區農業農村局)

關鍵詞: 分配方案 土地征收 安置補助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