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有了過渡政策
記者近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該部印發的《關于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擬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具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相關培訓業務條件,到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前不久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根據現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據悉,許可制改為備案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將進行修訂。修訂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備案管理工作按照《通知》施行。
《通知》提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仍在有效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可繼續按原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后擬按原許可事項繼續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到原許可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記者 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