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飛航變事件 從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讀?

發布時間:2021-04-15 14:19:02  |  來源:工人日報  

日,一則“女子購買某航空公司快樂飛后遇14次航變”事件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關注。對此,該航空公司客服回應稱不存在區別對待情況,系航班本身變動頻繁所致。那么就快樂飛航變事件,從法律的角度如何解讀?

權利義務不可差別對待

普通購票時,航班時間、價格、路線是唯一確定的,消費者與航空公司間就特定航程訂立航空運輸合同。而在快樂飛產品規則下,在訂立合同時具體的航程是不確定的,消費者購買的是航空公司“打包”的權益類服務產品,需在一定期限內、在約定條件下去兌換行使權益。在疫情發生后,航班次數和人流量可能因疫情的加重和緩解而變化,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均存在一定的風險預期。據了解,快樂飛的《套餐規則》約定了基本的兌換也即行權條件,一旦購買產品,規則便直接約束雙方。

在《套餐規則》第9條,就航變基本事宜作了約定,雙方均應誠實信用履行。消費者應承擔一般情況下的航變風險,比如天氣原因或空中交通管制等。

由于該條款沒有對快樂飛用戶做特殊限制,比如明確告知被取消的風險更大,因此快樂飛用戶與普通機票購買者在航班變更的處理上,應享有等的權利,不可差別對待。航空公司不可人為、故意操作,取消、限制、剝奪消費者的行權機會。如果航空公司擅自違反合同條款,差別對待,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消費者的相應損失。

消費者對航變享有知情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航變屬于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情形,航空公司應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發生爭議誰來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航空公司主張不是差別待遇,而是因不可抗力或是其他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更改的,比如該航空公司回應的因今年二三月份航班本身變動頻繁導致航變,應就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航變并非其違約行為導致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以案說法】

快樂飛、隨心飛作為2020年疫情發生后中國民航業的一個現象級產品,讓航空公司和消費者各自獲得了一定的預期利益,雙方因此享受了一段“蜜月期”;隨著疫情好轉以及期假日出游需求的增加,熱門航線航班緊張不可避免,無論是航空公司還是消費者,均應誠實信用恪守合同約定。

快樂其實沒那么簡單,消費者在購買前應該仔細閱讀規則條款,航空公司也可根據已有經驗進一步完善產品的合規,提升服務,贏得市場和口碑。(作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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