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中縣人民法院金崖法庭向被申請人梁某發出支付令,督促其十五日之內向申請人金某支付混合砂石料款36.4萬元。目前,該支付令已經生效。
梁某在榆中縣金崖鎮寺隆溝村經營砂石加工廠,自2014年開始至2016年期間,梁某陸續從金某處購買混合砂石料37332.9立方米,雙方約定每立方米11元,總價值74萬元,期間梁某陸續向金某支付貨款。2019年6月4日雙方經對賬后,梁某向金某出具對賬單,對賬單載明尚欠金某37.6萬元,并承諾盡快付清,但梁某僅在2020年1月20日向金某支付3萬元之后便再未支付。
因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急需實現債權,金某在咨詢律師之后便向金崖法庭提出支付令申請。金崖法庭在收到該案件后,審查發現該案件確實符合出具支付令的條件,受理了該起案件,并向梁某發出了支付令。梁某在接受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異議申請,支付令生效并產生強制執行力。
支付令是一種非訟糾紛解決方式,即由人民法院在形式上審查債權人的申請后即啟動程序,不需債務人參加,不需要開庭審理,時限嚴格,法院從受理、審查到發出支付令,不超過20天,債務人提出異議期限為15天,即僅需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債務糾紛就可進入執行階段。與訴訟相比,申請支付令是追討債務最快捷的方法,不用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必經過辯論、調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經過書面審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能夠短時間內生效,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的強制力,能夠大大地節約債權人訴訟時間成本的同時也為債權人節省了訴訟費。
今后,金崖法庭將加大支付令的使用,對債權債務明確的案件及時適用督促程序,為當事人開通民事訴訟的“高速公路”,減輕當事人訴累,保障轄區企業及群眾及時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