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主題公司拼湊出宣傳資料:
一:宣傳中所用的現貨交易所使用的主題公司是:
三域有限公司,并發出紅頭文件為證,企查查顯示:三域有限公司其法人:朱占華,占股51%,林全中點股49%(林全中為艾鑫生活商城的實際受益人)
二:邀請涵與官方商城所宣傳的主題公司是:
成都艾鑫忠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為林全中,持股公司為香港艾鑫國際有限公司。
三:風險如此之多:
企查查顯示成都艾鑫忠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競有多條風險提示,其法定代表人為林全中更是被限制高消費!
四:艾鑫生活商城主題公司顯示為:
成都艾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為:楊雪莉,為一個獨資企業,100%點股,到此才明白一切為何如此,艾鑫生活商城從公司法的角度上來講是100%屬于楊雪莉,其100%占股,100%承擔一切后果,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實際控制人,操盤手,受益人,同樣跑不掉法律的制裁!
五:艾鑫生活商城多層級團隊計酬:
通過以上獎金模式我們明顯發現了拉人頭、多層級、團隊計酬的特征,完全與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沖突!
根據“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第一條也規定了關于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另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相關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