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晚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和管理辦法》于近日印發。辦法中指出,深圳城市橋梁下空間可建設汽車充電樁、公共自行車的停放場地等。橋下空間的利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該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城市橋梁,指城市道路的跨線橋、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不包括跨鐵路橋梁、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橋梁(市政化改造的公路橋梁除外)。橋下空間范圍,即城市橋梁用地紅線內的陸域用地,包括橋梁垂直投影范圍內的空間,即自橋下地面或路面至橋梁上部結構的底部空間,不包括基本農田、河道管理范圍線內空間等。
辦法中提出,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遵循安全至上、公益優先、合理利用、規范使用的原則,保障橋梁完好安全、橋下空間利用有序、橋梁養護維修便利。
公益優先即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應優先滿足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管養和公益事業的需求;合理利用即統籌規劃、集約利用道路橋梁橋下空間資源,結合橋下空間環境條件,兼顧橋梁周邊環境生態,適當配套城市基礎設施。
辦法中規定,深圳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類型分為建(構)筑物類和市政公共設施及設備類。其中,建(構)筑物類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所需的停車、蓄車場地及附屬設施;垃圾轉運點、公共廁所;水務防洪排澇設施。
市政公共設施及設備類包括:城市道路養護管理所需的養護、維修場地和工具房等設施設備;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監控設備、崗亭等公益性設施;城市管理所需的用于道路保潔、環保、環衛、綠化養護、下水道養護的工具房等設施設備;配套園林綠化工程,綠化景觀帶,生態長廊,綠道,服務驛站,雕塑小品等藝術空間;5G等設施,多功能智能桿,智慧燈桿,信息屏等智慧城市設施設備,供電開關箱、箱式變壓器;公共自行車、共享單車、共享小汽車的停放場地和“宜停車”場地,通過安全評估的汽車充電樁。(記者 董玉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