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規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8月2日,銀保監會在官網披露《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明確,所謂人身險產品,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產品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原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準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無重大遺漏,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隱瞞和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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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應向社會公眾披露其產品信息,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應知的產品信息,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等機構應積極發揮行業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平臺作用,為社會公眾及保險消費者提供行業保險產品信息查詢渠道。
在信披內容和時間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包括產品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銷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應當在銷售過程中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后,應為投保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若通過產品組合形式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應當分別提供每個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對應的產品說明書。
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誘導轉保等不利于客戶利益的行為發生。
對于決定停止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停售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售產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對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該人群特點的披露方式,積極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戶服務,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悉其所購買保險產品內容和主要特點。
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辦法》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產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產品信息披露內部管理辦法,完善內部披露管理機制,加強公司網站披露頁面建設,強化產品銷售過程與售后信息披露監督管理。
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但應報經其總公司批準。除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辦法》將以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為導向,強化保險機構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盡義務,加大對各類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監督問責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