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微頭條丨數字藏品行業持續升溫,要警惕風險

發布時間:2022-07-26 15:47:58  |  來源:第一財經  

作者/陳兵 張天蓉

自2021年下半年起,數字藏品吸引了文物界、傳媒界、互聯網企業等紛紛入局,越發令人關注。如何在抓住風口、賦能產業發展的同時,防范其中存在的風險,維護行業健康發展是重中之重。

數字藏品交易活躍、快速發展,也糾紛頻發、風險潛藏


(資料圖)

數字藏品是指使用區塊鏈技術,對特定的作品、藝術品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在保護其數字版權的基礎上,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買、收藏和使用。數字藏品利用區塊鏈技術信息透明、不可篡改、可溯源等特點,能夠快速且清晰地確定、查看一幅數字作品的身份特征、創作者信息以及流通詳情,這大幅提高了數字作品確權和追溯的效率。它能保護創作者的作品不被濫用,并有可能在流通過程中為創作者提供收入。由于數字藏品發售很多份,單份藏品的價格變低,這讓普通用戶也能用較低的價格收藏和欣賞優秀的作品,有利于文化的傳播,也利于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數字藏品是完全以數字化形態存在的一種資產,一般是基于區塊鏈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通證)技術生成的一種電子形態。但是,我國的數字藏品與國外通常運行的NFT有著本質區別。NFT主要是基于去中心化的公鏈發行,比如以太坊鏈,其最核心的特點是不受管理,不受控制,沒有任何人或者機構進行監督,它的價值由市場來決定,這也導致了NFT容易被炒作的風險。而國內各個平臺的底層建設基本都是建立在各自的聯盟鏈之下的,比如螞蟻鏈,國內政策對聯盟鏈核心的要求是“可管可控”。此外,NFT可以匿名交易,可使用虛擬貨幣交易,而國內購買數字藏品需實名制賬戶且不能使用虛擬貨幣交易,只能通過人民幣或數字人民幣交易。可見,我國數字藏品雖然是基于NFT技術展開運營,但是其與通常場景下的NFT技術及產品不同,可視為負有嚴格監管義務形態的特定化的NFT。

目前,國內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幾大互聯網公司均有相關交易平臺,如阿里的鯨探平臺、騰訊的幻核平臺。據不完全統計,2022年1月初到4月底,國內數字藏品的每日發行額從100萬元提升到了1330萬元,增長超過10倍。根據《數字藏品應用參考》統計,截至2022年7月上旬,國內數字藏品平臺數量已經超過700家。隨著數字藏品在國內各大交易平臺的火爆熱銷,相關行業協會等密切關注數字藏品行業發展態勢。

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呼吁會員單位,共同發起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要求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范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這為數字藏品市場規制提出了具體要求,有利于數字藏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為落實《關于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所提出的“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行業協調、自律作用,營造良好市場發展環境”政策精神,由中國文化產業協會主辦,聯合各有關協會、機構共同發起的“中國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和高質量發展論壇”于2022年6月底在北京舉辦。在中國文化產業協會牽頭下,近30家機構聯合在北京發起《數字藏品行業自律發展倡議》,反對二次交易和炒作、提高準入標準,成為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共識。參與各方涵蓋文旅產業專業機構和協會、文化央企、IP機構以及騰訊、百度等互聯網科技公司,是目前行業覆蓋方最廣的自律公約。該倡議為數字藏品行業提供了未來發展方向。

2022年7月14日,2022可信區塊鏈生態大會暨首屆信任科技大會在北京舉辦。會上發布了《可信數藏計劃自律守則》和可信數字藏品平臺名單。《可信數藏計劃自律守則》由“可信區塊鏈推進計劃”聯合業界共同發起,提出十條數字藏品合規要求。目前,已有包括央視網、騰訊、百度、京東、趣鏈、紅洞、紙貴等36家單位正式簽署了自律守則。可信數藏平臺首批成員單位包括新華網、央視網、騰訊、螞蟻集團、百度、紅洞科技、京東數科、中國移動研究院等19家單位。

近期,《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增加了新的規則,明確數字藏品二級交易為嚴重違規行為,對違規公眾賬號將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及限制賬號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號的處理。數藏平臺“NFTea數字茶票”公眾號2022年6月被封,理由即是“存在虛擬貨幣交易或數字藏品二級交易相關經營活動”。

數字藏品行業領域存在的現實與潛在的規制風險

數字藏品行業存在侵害金融秩序的風險。

數字藏品具有虛擬特征,且具有互聯網世界中普遍存在的網絡效應、規模效應、聚集擴散效應,又與資產、金錢直接關聯,稍有不慎就會陷入脫離社會及實體經濟的真實需求、憑空炒作、造假欺詐等亂象之中,需警惕行業野蠻生長。

當前,數字藏品行業中的服務平臺參差不齊,有不少中小規模的數字藏品平臺不但炒作風氣濃厚,甚至涉嫌無照開展業務。數字藏品交易中存在不少通過做高價格以吸引其他投資者參與炒作,以及利用普通人常有的害怕錯失心理圈錢行騙的現象。2022年6月28日,光藝數藏因其法定代表人被傳大量囤積藏品獲利,該平臺數字藏品價格出現大幅下跌,并出現“跑路”傳言。同時光藝數藏的數字藏品是否上鏈也存疑。

2.數字藏品行業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存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披露NFT產品的信息或隱瞞數字作品真實情況的現象,其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在實踐中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2022年6月15日,數字藏品平臺“鏈玩”的微博賬號發布了一篇使用古天樂形象的推廣文章,宣稱“鏈玩與著名影帝的強強聯合”,隨后,古天樂經紀公司聲明其從未與鏈玩合作。鏈玩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之嫌。

3.數字藏品行業存在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風險。

通過數字藏品平臺將作品上鏈的主體,可能是作品的著作權人、作品實物的所有權人,也可能是沒有任何權利的第三人。如果沒有任何權利,而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鑄造為NFT數字藏品并發行、銷售,將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其中也涉及平臺責任。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在被告經營的平臺上,有用戶在未經作者授權的情況下鑄造并發布“胖虎打疫苗”數字作品,該行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立即刪除涉案平臺上發布的“胖虎打疫苗”數字作品,同時賠償奇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00元。

4.數字藏品行業存在二次交易炒作的風險。

當前部分平臺,譬如,幻核、靈稀等不支持數字藏品流通交易及贈送,杜絕了數字藏品二次流轉的可能,在確保平臺內藏品無法進行價格炒作的同時,該模式也導致了平臺用戶的活躍度相對下降,數字藏品無法流通便只有欣賞作用,出現商業價值相對較低的情況。部分平臺限制二次交易并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平臺內贈送。譬如,鯨探允許購買數字藏品180天后首次贈送,獲贈2年后可以再次轉贈。這種方式使用戶可以在平臺外將數字藏品出售,再回到平臺中通過贈予的方式進行交付,從而形成交易閉環,然而,也存在炒作的可能。還有部分平臺允許平臺內交易,用戶購買藏品后可以直接在平臺掛售,譬如第九空間等。這種方式即平臺開放了二次交易市場,存在炒作可能,需采取科學精準有效的監管,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效能。

究其原因,當前在數字藏品業內催生炒作風險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缺乏對數字藏品定價的合理機制。2021年6月,阿里巴巴旗下的數字藏品銷售平臺鯨探和敦煌美術研究所推出了兩款限量藏品,單張價格9.9元,一經發售即售罄,隨后其中一款名為“敦煌美術研究所幸運飛天”的數字藏品,在二手交易平臺閑魚被掛出近百萬元的轉售天價。此番二級市場的天價炒作以平臺下架該商品告終。由此,也促使國內各大平臺更加警惕數字藏品的金融化風險。其表明國內數字藏品的發行定價缺乏對市場預期的準確判斷,價格發現過程仍顯得較為混亂,使得我國數字藏品業因擔心再次出現劇烈的炒作現象,而一直未能正式全面開放數字藏品的交易、流通市場,致使數字藏品仍缺乏價值認定和實現的正式渠道,也誘發了非正規渠道惡性炒作的風險。

規范我國數字藏品合規運營的相應舉措

數字藏品是新生事物,相關監管機構和部門尚未對其發展作出明確且具有針對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易出現濫用技術、盜用版權、虛構價值等交易不規范、惡意炒作等問題。近期業內發起的《數字藏品行業自律發展倡議》,雖對風險防范有一定作用,但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目前,尚未對數字藏品進行準確界定,也未對有關交易平臺進行規范和監管,相關法律仍處于空白狀態。隨著數字藏品市場持續升溫,相關部門應厘清數字藏品屬性,并將其納入監管體系,以推動這一新興行業規范發展,避免可能引發的金融或法律風險。

首先,對數字藏品的概念應有明確界定,對平臺宣傳的數字藏品的唯一性、不可復制、不可篡改、永久存在需有詳細的規定與解釋規則,特別是對其唯一性的認定及標準。

數字藏品的唯一性要求每一份數字藏品在區塊鏈上擁有獨一無二的序列號。幻核發行的數字藏品在騰訊區塊鏈上具有唯一的代碼,鯨探發行的數字藏品在螞蟻鏈上具有唯一的代碼,但是如果同一件作品在采用不同區塊鏈技術的平臺上發售,就無法保證其真正具有“唯一性”,消費者希望購買的藏品只在一個平臺上發售,但作品的所有者或品牌方為了獲取更多收益更想在不同平臺發售,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對數字藏品的唯一性作出清晰的限制,有關部門應建立統一藏品登記平臺,杜絕同一鏈下作品赴多條聯盟鏈重復發行。

其次,數字藏品發行中存在創作方、代理方、發行平臺、消費者,應理順數字藏品發行中各方的法律關系。

目前數字藏品的發行通常是由作品創作方授權平臺制作成數字藏品進行發行;或通過代理方和平臺合作進行發行。無論是創作方還是代理方,和平臺之間都是一種合作關系,發行的收益按照約定進行分成。但消費者在平臺購買數字藏品,是與平臺建立交易還是與創作方、代理方建立交易,需要進一步明確,這決定了數字藏品交易能否適用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物相關規定。

再次,當前數字藏品業態快速發展,針對新業態需抓住其基本特征,做好內容監管,協同機構監管與平臺監管的關系。

數字藏品是能夠體現原創性、藝術性的內容,需防范炒作,防止成為利益輸送的工具,為此,要建立數字藏品內容審核制度。平臺在發行數字藏品前,應先交由監管部門審核,對發行的內容和數量進行審核,審核通過才能進行上線發行。這就需要建立較為詳細的數字藏品內容標準,保障發行的數字藏品具有創新性、藝術性,真正具有收藏價值。同時,為了保護知識產權,在進行數字藏品內容審核時也應對作品授權等方面進行審查。為了防范數字藏品金融風險,還應規范數字藏品交易機制,二次交易也應該在監管下有序進行,防止投機炒作。為此,可探索由行業監管部門聯合主要平臺企業啟動數字藏品二次交易市場的建設,有序推進二次交易流程合規建設,在風險可管可控的情況下提升市場運營效益。

最后,針對數字藏品業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應在遵循消費者保護一般規律的前提下,制定有針對性的權益保護辦法。

目前已出現許多消費者投訴【進入黑貓投訴】平臺的案件,如近期有多名消費者投訴微店平臺入駐店鋪虛假發貨,消費者既沒有收到數字藏品,也不能退款。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需要法律法規明確消費者在數字藏品交易中的知情權和其他相關權益,且通過建立投訴平臺完善維權機制。

(陳兵系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數字經濟交叉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天蓉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關鍵詞: 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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