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發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多個領域

發布時間:2022-03-23 16:20:23  |  來源:證券日報  

3月23日,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工作情況暨十大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上,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峰發布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包括行政案例3個,商事案例6個,執行案例1個。

據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李艷紅介紹,這些案例涵蓋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多個領域,涉及內幕信息的認定、限制股東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再保險的“共命運”原則、未依約強行平倉的差額補足責任等多個法律適用難點,具有較強的規則創設意義,是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一周年來辦結案件的典型代表。

薛峰表示,十大典型案例,是從北京金融法院審結的近4000件案件中精選出來的,是北京金融法院開局起步之年審判執行工作的一個縮影。十大典型案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監督支持依法行政,為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提供服務保障。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因履行監管職責引發的行政訴訟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本次發布的3個金融行政案例,包括全國首例信托領域因限制股東權利引發的行政案件,該案判決認定限制股東權利的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為厘清金融監管行為的法律屬性及依據作出了有益探索;蔣某等訴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行政復議案,該案判決綜合法律和金融的專業判斷,對“內幕信息”作出準確認定,支持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曾某訴中國證監會不履行行政許可職責案,對濫用行政許可申請權利、消耗行政資源的行為依法進行規制,維護行政許可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是具有規則創設意義,為破解司法實務難題提供典型示范。面對金融審判實踐中不斷涌現的新類型和疑難復雜問題,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通過裁判規則創設來理解和闡釋法律。如李某與人保財險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合同糾紛案,明確了保險人未交付格式條款的法律后果,以及保險合同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條件,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空白,有利于引導合理預期,促進保險行業健康發展。人壽財險公司與人保財險公司沈陽分公司營業部再保險合同糾紛案,法官以穿透式審判思維,厘清名為“共同保險”實為“再保險”的案涉合同性質,運用再保險“共命運”原則及其除外條款進行裁判,為同類案的法律適用提供了鏡鑒。

三是突出價值引領作用,為金融市場主體提供行為指引。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和規范作用,引導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規范經營行為,維護良好金融市場秩序。如民生銀行(3.750,0.01,0.27%)與陳某等合同糾紛案,法官在充分研判金融法律、金融政策和合同內容的基礎上,合理界定各方義務,對未依約平倉時的差額補足責任進行了認定,促進構建誠實守信、規范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清科博動公司訴招商銀行(45.760,0.23,0.51%)北京清華園支行儲蓄存款合同案,運用比例原則審查銀行賬戶管控行為的適當性,明確了商業銀行依法管控的邊界,促進銀行合理均衡地履行賬戶限制管控義務,維護開戶人正當權益。才某與中信信托公司合同糾紛案,從客戶、產品、適當銷售等方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標準,金融消費者既往投資經驗不當然免除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判令金融機構對其銷售代理機構的不規范行為承擔責任,規范金融產品銷售秩序,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四是明晰法律適用觀點,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參考借鑒。認真梳理總結審判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適用不統一、不明確問題,促進類案同判。如江耀機械公司與航天新立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法官區分“拒付追索”與“非拒付追索”兩種不同情形,明確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對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具有借鑒意義。本次發布的執行案例,針對非訴行政執行能否適用執行和解的問題,充分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允許無一次性全額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分期履行方式繳納罰沒款,是將執行和解制度運用于非訴行政執行程序的有益探索。

薛峰表示,本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展現了北京金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特點,希望通過本次案例發布,進一步凝聚金融法治建設共識,助力經濟金融良性循環和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 北京金融 金融機構 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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