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網絡直播營銷必須標明實際銷售者

發布時間:2022-03-02 11:09:41  |  來源:央視網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進入黑貓投訴】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2日)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將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如今,網絡直播賣貨越來越多,網絡直播賣貨產生糾紛,該如何進行責任界定?對此,司法解釋對網絡直播賣貨民事責任承擔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

解釋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解釋第12條對于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鄭學林:該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此外,司法解釋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關鍵詞: 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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