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助貸、聯合貸款等互聯網貸款是近年來銀行業興起的新型貸款方式,銀行網貸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隱患。早在2020年7月,銀保監會就已頒布實施《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對于此次《通知》的發布,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在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充分研究論證,認為有必要根據《辦法》第62條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統一監管標準。
可以說,《通知》是對去年《辦法》的一次“打補丁”升級。相比于《辦法》,《通知》設置了多項更為具體、量化的監管要求。《通知》明確三項定量指標,其中包括出資比例,即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在實踐中,個別銀行存在信貸風險管理薄弱、與合作方權責利不對等等情況和問題,損害了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根基。”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為營造公平展業、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原則,審慎開展與各類機構的合作,《通知》在《辦法》基礎上細化了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標準。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銀行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本行全部貸款余額50%
三項定量指標,除了出資比例,還包括集中度指標和限額指標。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有銀行業內人士表示,目前看絕大部分機構貸款規模應該都在限額以內,因為50%其實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
前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則表示,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同時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預留空間。
實際上,對于限額管理及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要求,《辦法》也有提出。其中,《辦法》第53條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避免對合作機構的過度依賴;第54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納入限額管理,并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
“但在實踐中,各商業銀行對上述規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異,個別機構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額管理落空。”前述負責人指出。
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
針對市場近期關注的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問題,《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實際上,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這一問題引發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在各個領域均加強了對地方性銀行跨區經營的規范整改工作。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此外,《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
影響幾何:對互聯網巨頭不利地方中小銀行承壓
有銀行業內人士認為,《通知》對于互聯網平臺的影響更大一點,因為30%的出資極大地壓縮了聯合貸款或者助貸杠桿的可撬動性。東吳證券分析師馬祥云也認為,《通知》對互聯網巨頭不利,核心仍是降杠桿規范聯合貸,一方面要求所有類型聯合貸都要滿足30%出資比例限制,意味著騰訊微眾銀行等聯合貸業務也要參照螞蟻整改;另一方面,集中度指標,限制金融機構與單一互聯網平臺聯合貸額度,意味著巨頭份額被限制。不過,集中度管控對于頭部銀行構成利好,因為頭部銀行資本規模雄厚,有更多的額度與互聯網平臺合作,談判話語權也會提升。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了解到,中小銀行與大型互聯網平臺合作聯合貸款時,合作方的出資比例有的只有10%~20%左右。
另外,馬祥云指出,限額指標明顯限制中小銀行的聯合貸規模,禁止異地放貸款,預計地方中小銀行很難再依靠互聯網貸款業務擴張。從這個角度,可以在全國范圍展業的中大型銀行再次受益。
不過,《通知》還設置了過渡期,對于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明確將信托公司納入監管范疇,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也適用該《通知》。不過,業內人士均認為,新規對這些行業的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