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私募從業者對第一財經表示,和2019年、2018年頒布的多項針對于私募行業的法規相比,此次頒布的《規定》“變化不大”。
私募投資基金迎來監管新規。1月8日晚間,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并表示,文件下發意在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控私募基金增量風險,穩妥化解存量風險等。
《規定》共十四條,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下列行為:
(一)向《私募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即時通訊工具、 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頭、書面或者通過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直接 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固定比例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風險、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無憂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或者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類似表述;
(五)向投資者宣傳的私募基金投向與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投向不符;
(六)宣傳推介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包括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結構、各方主要權利義務、收益分配、費用安排、關聯交易、委托第三方機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情況;
(七)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九)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前款所列行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基金業協會履行備案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四條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 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 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或者無關的業務”。
證監會還在《規定》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
證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底,已登記私募管理人達到2.46萬家,已備案私募基金9.68萬只,管理規模15.97萬億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累計投資于境內未上市未掛牌企業股權、新三板企業股權和再融資項目數量達13.2萬個,為實體經濟形成股權資本金7.88萬億元。
關鍵詞: 私募投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