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貸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納入央行反洗錢監管范圍。
12月30日,央行消息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起草了《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修訂草案》的說明指出,近年來,國內外反洗錢形勢不斷變化,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趨嚴,監管規則更加強調風險為本,各國反洗錢監管壓力增大,需要進一步梳理明確國內反洗錢監管措施。《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從征求意見的主要內容來看,《修訂草案》強調風險為本監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并及時、準確了解金融機構風險的要求,要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實施分類監管。
此外,《修訂草案》新增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規定金融機構建立與洗錢風險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錢風險自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反洗錢內部檢查和審計要求等。
隨著金融領域創新不斷,出現了各類新型金融業態。《修訂草案》在適用范圍上,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同時,完善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修訂草案》規范了各類反洗錢監管措施的運用條件,同時規范結果反饋和法律文書制作要求。在監管手段方面,增加《監管提示函》,刪除質詢(含電話和書面),同時強調反洗錢持續監管要求。
2019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對我國的第四輪評估報告指出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不足。央行表示,根據評估整改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制度,明確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更好地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履職和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從而提高我國反洗錢整體水平。
近年來,我國反洗錢執法檢查不斷深入,反洗錢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9年中國反洗錢報告》顯示,2019年,人民銀行全系統共對1744家義務機構開展反洗錢執法檢查,針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罰款金額合計2.15億元,同比增長13.7%,基本實現“雙罰”。其中,依法處罰違規機構525家,罰款2.02億元;處罰個人838人,罰款1341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不久前,央行反洗錢局迎來新任局長,由上海市黃浦區原區長巢克儉擔任。12月10日,巢克儉以央行反洗錢局局長的身份參加修訂《反洗錢法》專家論證會,并向各位專家學者介紹了相關工作開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