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上海保險市場蓬勃發展,但人身保險銷售誤導仍是引發消費投訴的重要原因。而“雙錄”則是監管對銷售誤導祭出的利器。近日,上海銀保監局印發的《上海銀保監局關于深入推進人身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則是在原保監會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對保險“雙錄”的進一步加強。
所謂“雙錄”,指的是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記錄。對原保監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有關規定的實踐證明,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能夠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是遏制銷售誤導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在原保監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上海銀保監局的上述《通知》則擴大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范圍,并進一步細化了對保險銷售流程和“雙錄”用語的要求,增加了新技術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應用,適當簡化流程,優化了保險消費者的購買體驗,同時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具體來說,首先在適用范圍上,此次《通知》規定在上海地區銷售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向自然人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含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但保證續保的人身保險產品)均需實施“雙錄”。
而在原保監會于2017年發布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外,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需要實施“雙錄”。與此相比,此次《通知》的可回溯管理實施范圍顯然發生擴大。
而在錄制內容上,《通知》增加了銷售人員對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的量化說明、投保人經銷售人員詢問作出是否已如實告知的答復、投保人確認投保單填寫信息是否為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同時,此次《通知》前置消保審查,要求保險公司消費者保護部門事先審查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完善全流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在鼓勵新技術運用方面,《通知》積極推進語音播報、遠程“雙錄”等新技術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使用,并提出相應的合規要求,且規定遠程“雙錄”不得違反“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等有關監管要求。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要求行業協會制定“雙錄”基本用語示例,保險公司在基本用語示例的基礎上制定銷售用語,并提供保險中介機構一體適用,促進消費者通過各渠道購買保險時獲得相對一致的客戶體驗。
據了解,《通知》將分兩個階段實施。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試點開展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完善內控措施;2021年4月1日,《通知》將正式實施。
上海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上海銀保監局將指導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斷強化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并將各機構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監管,促進上海地區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