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指出 有7種經營行為將不得再出現

發布時間:2020-12-28 11:05:44  |  來源:廣州日報  

中國銀保監會最新發布的《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指出,責任保險將不得承保6種風險,不得出現7種經營行為。新規重點規范4方面的內容,即規范責任保險承保邊界、規范市場經營行為、規范保險服務、強化內控管理,并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規范責任保險承保邊界方面,通過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了六種風險或損失。針對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一方面嚴格責任保險承保范圍,明確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不得承保故意行為、罰金罰款、履約信用風險、確定損失、投機風險等風險或損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厘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系,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而在規范市場經營行為方面,有7種經營行為將不得再出現。針對當前不規范競爭行為,明確不得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條款費率、銷售誤導、不正當競爭、違規承諾等行為,不得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關鍵詞: 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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