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明確保障房商品房配建要求 續租公租房需提前3個月申請

發布時間:2020-11-10 11:24:40  |  來源:廣州日報  

近日,廣州市住建局印發《廣州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管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在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不得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欄、綠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這意味著,保障房與商品房之間的“隔離”將被打破。

1保障房商品房中間不設“隔離墻”

近年來,廣州不少宅地供應中明確規定了保障房的配建要求。但不少商品房配建保障房項目在小區中間設置“隔離墻”,并提供不同質量的物業管理。記者在白云區某商品房配建保障房小區看到,商品房花園和保障房小區不僅有圍欄隔開,房屋設計、花園景觀、硬件設施方面也有較大的差異。為了杜絕這種“待遇不同”,《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單位不得在屬于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欄、綠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這也意味著,今后商品房配建保障房項目將有望與商品房業主享受同等服務。

同時,為進一步保障房租戶享受優質物業服務,《征求意見稿》將保障性住房服務規范和服務滿意度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運營單位每年定期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滿意度進行調查,區分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四檔由住戶打分。滿意度較高的物業服務單位,由運營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優先選聘服務其他物業管理區域。不滿意度達到25%的,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解聘。

2續租公租房需提前3個月申請

公租房住得舒心,承租人能否續租呢?《征求意見稿》規定,續租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申請。

如果經審核,承租人不符合條件的、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或因其他原因租約期滿未續簽租賃合同,租賃期滿應當騰退住房,如無法騰退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

同時針對共有產權住房,騰退期有所延長,按照要求,退出或換購共有產權住房的,辦理轉讓手續時應當騰退住房,如無法騰退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1年的延長居住期。延長居住期期滿必須騰退住房。

3拒不整改將上失信“黑名單”

入住前,租戶已經按照相關規定及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根據《征求意見稿》,租戶在入住保障性住房期間,需要配合住房保障部門及運營單位按規定入住檢查。

同時,《征求意見稿》再次強調,租戶不得擅自調換、轉租、出售、抵押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搭建改建,亂停亂放;不得以不文明方式飼養寵物、飼養禁養寵物。租戶要執行垃圾分類,不得高空拋物,不得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在陽臺、窗戶、外墻或其他禁止區域擱置、堆放、粘貼、懸掛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若住戶存在違反第九條行為或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運營單位服務督導員將調查取證、及時制止并給予口頭提醒、指正。拒不接受約談或拒不整改,作為違約予以記錄,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追究失信責任。

4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申請房屋調換

為提高房源適配度,運營單位建立信息平臺,《征求意見稿》允許住房面積與申請家庭人口數相匹配或自愿承諾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數對應面積標準房源的承租人之間協商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前應經運營單位審核并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

因住房無電梯且不在首層,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一至二級肢體殘疾、行動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療等特殊情況的,承租人憑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調換申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房源適配情況酌情安排調換。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影響居住安全,或者半年內維修兩次仍無法解決、嚴重影響居住的,由運營單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負責盡快組織搬遷和調換。

5承租人去世共同居住人可租至合同期滿

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性租賃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去世,已辦理登記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滿;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另行辦理保障性住房申請、進行輪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騰退住房。

單位發生重大違法事項、被吊銷或注銷法人登記、遷離本市的,應按本辦法第六條及《租賃合同》約定解除租賃合同,并主動騰退整體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實際居住的人員應予配合。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即終止,保障性住房承租權、居住權不得贈與、轉讓和繼承。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去世,符合條件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產權份額繼續居住,不符合條件的或選擇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繼承個人產權份額轉讓收益。

6每1至2年開展一次入戶檢查

2018年,廣州市將市屬保障性住房移交給“城投住房”和“珠江租賃”兩家國有住房租賃公司運營,此次《征求意見稿》也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保障房運營單位的職責。

《征求意見稿》要求,運營單位要建立服務督導制度并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其中連片保障性住房達到1000戶的集中配備2~3名服務督導員,每超過1000戶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保障性住房按需要人數配備片區服務督導員。

服務督導員及物業管理人員需要對保障性住房進行入戶檢查,采取全部輪流檢查的,每1至2年開展一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戶數。2年內沒有違規使用記錄、沒有發現違規使用線索的住房,每年入戶檢查不超過1次。

同時,既有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區域或樓棟應在2年內逐步配備人臉識別、指紋密碼等智能化安保系統,替代非必要入戶檢查程序,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區域或樓棟應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備。(賈政)

關鍵詞: 保障房 商品房 租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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